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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先后两次查阅、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结合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经查阅本案卷宗资料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恳请贵院依法核查案件事实,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审慎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层面分析,刘某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证实,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故意,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在案证据与刘某供述,其主观上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地位与朱某、何某等人并无本质区别,均仅为贷款信息的传递中介,而非诈骗事由的策划者与虚构者。根据刘某的供述,其对外传递的全部贷款办理规则、收费标准、业务话术均来源于案外人杨某,其本人未对相关信息进行任何加工、虚构或删减,仅是将杨某告知的内容原样传达给何某等人,再由后者向被害人进行宣传。刘某主观上始终相信杨某具备办理贷款的渠道与能力,对“贷款无法实际办理、款项系被非法占有” 的事实并不知情,缺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需以行为人实际控制、支配赃款为客观基础。结合全案款项流向可见,刘某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赃款,不具备非法占有的客观前提,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罪的犯罪目的。
(二)从客观层面分析,涉案款项最终流向杨某,刘某仅为中间环节且未获取违法所得,杨某陈述与客观证据相悖
从在案转账交易记录来看,涉案资金的流转链条清晰指向杨某,刘某并非款项的最终收取方与实际控制人。
第一,虽被害人缴纳的费用部分转入刘某账户,但朱某、何某收款后均按照流程将款项转至刘某处,转账亦存在刘某收款后又随即向杨某账户进行划转,或按照杨某指示,按计划进行转账的情形;同时在案记录中还存在何某直接向杨某转账的情形,足以说明杨某是涉案款项的实际接收者与控制者。
第二,侦查机关对杨某进行询问时,其否认与刘某存在资金往来、否认告知过刘某贷款相关事项,但在案转账记录已直接证实双方存在频繁的资金交易,杨某的陈述与客观证据明显矛盾,其笔录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刘某的行为性质与朱某、何某一致,仅为贷款业务的中间介绍人,未实际占有赃款、未从中获取任何违法所得,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
三、刘某与杨某的长期频繁转账记录,能够印证刘某供述的真实性,足以证实杨某系本案重大作案嫌疑人
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微信账单显示,刘某微信号(L18817)与杨某微信号(A151144)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资金往来,该事实与刘某的供述内容能够一一对应,足以印证其陈述的真实性。
依据日常经验法则以及司法实践可以证实,若刘某系本案诈骗行为的实施者与主谋,其骗取的款项应当由自身占有、支配并用于个人消费;但结合转账记录与刘某本人陈述可见,其收取的全部涉案款项均已按照杨某的要求转入杨某指定账户,自身并未截留使用。
该资金流向特征完全不符合诈骗行为人占有赃款的通常表现,反而与刘某所述“受杨某指使传递信息、转交款项” 的内容高度吻合,足以证实杨某才是本案诈骗行为的实际策划者与赃款控制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四、恳请贵院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调取刘某与杨某的全部往来转账记录,查明案件核心事实
辩护人经会见刘某了解到,其与杨某自2017年起即相识,双方资金往来跨度长达五年,期间杨某先后以“养牛贷”“养驴贷”等多种名目向刘某告知可办理贷款业务,刘某均系按照杨某的告知内容对外进行宣传;且刘某需每日向杨某指定账户转账500元,否则将被停止宣传贷款的权限。
辩护人认为,刘某与杨某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全部微信、银行卡往来转账记录,是认定刘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共犯、核实其是否系受杨某欺骗的关键与核心证据,直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与定性处理。现有的部分转账记录仅能反映部分资金往来,不足以完整还原全案资金流向与双方真实关系,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缺失。
因此,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刘某与杨某之间微信及银行卡的全部往来转账记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足以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诈骗实行行为;相反在案证据指向杨某系本案重大嫌疑人,且核心资金流水证据尚未完整调取,本案认定刘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法律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6 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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