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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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日,天津某商贸公司销售总监张某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当晚,在公司实控人王某“你陪着多喝点”的微信指示下,她参加了商务宴请。张某醉酒后失去意识,被王某抱入酒店房间实施性侵。事发后,张某经历了断片、应激反应和自我怀疑。2023年9月10日,她前往事发酒店调取监控,识破王某谎言后报警。2024年3月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张某5000元经济损失。张某因性侵事件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出现严重失眠、噩梦,无法正常工作。她先后在天津两家综合性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焦虑和抑郁状态,随后在天津市安定医院接受系统治疗——13次心理咨询、近三个月药物治疗,2024年7月获得“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正式诊断。就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不到三天,公司以张某“未按规定请假、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之后,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
2024年12月4日,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张某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23年9月2日的创伤性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1月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公司主张张某醉酒,不应认定工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醉酒排除条款,其适用前提是醉酒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伤害系第三人犯罪行为所致,即便行为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也不能将伤害结果归因于醉酒而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张某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出差期间的商务宴请系公司招待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酒店房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法院还明确,工伤认定不应局限于肢体损伤。张某因遭受性侵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该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2025年7月18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打破了"工伤等于肢体损伤"的传统认知,首次将职场性侵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认定为工伤事故伤害。此前,精神损害难以作为明确依据纳入工伤认定,本案突破了既往裁判思路,具有标志性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并未限定为身体伤害。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精神障碍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即可评定伤残等级。本案将性侵导致的精神创伤纳入“事故伤害”范畴,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与适用。出差期间的商务宴请和住宿行为,属于因工外出情境下工作职责的组成部分。酒店房间虽为私人休息空间,但在此特定情境下构成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此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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