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6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辛某与葛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6年1月10日晚23时50分左右,原告辛某(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与朋友在西峡县紫金街道绅士酒吧蹦台上跳舞。被告葛某(男,1997年9月9日出生)从厕所出来发现其妻孙某和原告在蹦台上搂腰跳舞,被告葛某误将原告看作男性,快速跑向蹦台处将原告一脚踹到在地,造成原告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经报警,110民警赶赴现场制止了事态的发生。受伤当天原告到某医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医嘱制动4周,花费2733.38元。
原告伤情经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右腕关节损伤。原告分别于2026年1月11日、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17日在西峡县刘某中医诊所对手腕正骨治疗,花费合计235元。
2026年1月19日,西峡县公安局作出西公(城)行罚决字(202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葛某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700元。
原被告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葛某应赔偿原告辛某医疗费2968.38元、护理费4349.2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240元、误工费8277.6元,各项损失共计17175.18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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