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一个改变上亿人命运的日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从这一天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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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首部。专门规章。五个字,每一个都重若千钧。
从此,退休再就业,不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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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超龄劳动者的处境有多尴尬?
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是“捆绑”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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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在法律上被排除在了劳动法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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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多被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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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强迫加班、工伤拒赔、随意辞退,这些侵害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找劳动仲裁、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发生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能走民事诉讼,流程繁琐、耗时动辄一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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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指出:
实践中拖欠工资、强迫加班、工伤拒赔、随意辞退等侵害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问题频发,而法律的缺失导致超龄劳动者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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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岗工作的人群规模有多大?从保安、保洁、家政到退休技术返聘专家,覆盖了各行各业。
他们“常面临工资无底线、受伤不算工伤、强制加班无补偿、岗位劳动保护缺失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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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施行,打破了以往超龄劳动者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固有规则。
新增的“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和“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种案由,首次从司法层面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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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案由的调整只是打开了诉讼的大门。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一部专门的规章。于是,才有了这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暂行规定》。
人社部管劳动权益,卫健委管职业健康,应急管理部管安全生产,税务总局管社保缴费,医保局管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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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劳动报酬有底线。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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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了加班,就得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过去那种“年纪大了给多少算多少”的潜规则,从7月1日起正式作废。
第二,休息休假有保障。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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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退休了就得随时待命”的日子,该结束了。
第三,劳动安全有要求。用人单位要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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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工伤保险全覆盖。《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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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被业内视为“最大突破”。以往,超龄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在岗受伤,医药费往往自担。
现在,企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已经从基于风险控制的自愿选择,变成了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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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不影响其享受相关待遇。养老金照领,工资照拿,这才是真正的“老有所为”。
《暂行规定》最大的亮点,不在于它规定了什么权益,而在于它如何规定这些权益。
过去,劳动者要获得劳动法保护,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这个“身份门槛”把超龄劳动者挡在了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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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暂行规定》的核心思路,是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解绑”。
什么意思?过去你要证明自己受劳动法保护,得先打赢“我们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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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管法律关系如何定性,这四项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直接受保护。
这是一种从“身份本位”到“事实本位”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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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劳动的事实,以保障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
这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超龄劳动者不再需要用一场漫长的劳动关系认定诉讼,来换取最基本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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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休假、安全、工伤,这四项基本权益,不需要先打赢官司才能享有。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评价称,这部规章“突破传统劳动立法局限”,构建了“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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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指出,新规“打破了达到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保障资格的固有认知”。
这部规章的影响范围,远超绝大多数人的想象,超龄劳动者,是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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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还是从事保安、保洁、家政、后勤等工作的普通劳动者。他们用多年积累的经验与勤劳踏实的付出延续着劳动价值。
以前是“干一天算一天,出事自己扛”。现在,工资有底线、加班有补偿、受伤有保险、维权有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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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立即调整。必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必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那些还在用“口头协议”打发超龄员工的企业,从7月1日起已经站在了违法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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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有了明确通道。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龄劳动者维权再也不用绕远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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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已经到来。这部从“事实本位”出发的规章,让超龄劳动者——那些退休后仍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余热的人,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身份和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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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可以退休,劳动权益保障不能退休。五部门联手出台的这部规章,用清晰、刚性的制度划定了用工红线,补齐了制度短板。
正如一位媒体人所言:“新规摒弃‘退休返聘’等模糊表述,为超龄劳动者创设独立的法律身份,在劳动保障体系中开辟专属制度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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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从此不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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