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牟新区发布)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筑牢思想防线,做深做实纪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引导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通过具体案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汲取教训,深入反思剖析,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特推出“以案明纪”线上宣教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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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董某某,男,中共党员,A区商务局原副局长,2018年5月退休。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受聘到A区某私营石化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办理该公司拟建加油站的建设手续,每月领取薪酬5000元,共领取10万元。
2023年2月,A区纪委监委发现董某某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线索。2023年7月,董某某因违规兼职取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取得的薪酬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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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提醒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规范离职或退(离)休党员干部兼职取酬行为,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退休后,违反离职从业禁止性规定,到辖区内企业兼职取酬,利用权力的“余温”或原职权或职务期间的资源,为企业经营活动“铺路搭桥”。
上述案件中,董某某退休前一直在某区商务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加油站项目相关审批工作。其在退休后未满3年即受聘至某私营石化公司从事新建加油站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并按月领取薪酬,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行为。
LAWYER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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