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办多了,最头疼的不是没证据,而是罪名定不准。下面我们聊聊实务里最容易混淆的几个罪名。
01
受贿罪 vs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很多人一听到“收了钱”就以为一定是受贿罪,其实不一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用权自己收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靠他的影响力收钱办事。
判断标准:钱谁收了?用的是谁的权力? 本人收钱、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定受贿;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收钱,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举个例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某,在职期间利用对建设项目审批的职权,为多家房地产企业在工程规划许可上提供帮助,双方约定待李某退休后再兑现好处。李某退休后,陆续收受企业所送财物共计600余万元。虽然收款行为发生在退休后,但请托事项和谋利行为均发生在职时,用的是他本人的审批权,法院最终认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定性背后有一个要点常被忽略: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虽然都是3万元,但前者最高可判死刑,后者最高为无期徒刑。如果在定性上有误解,容易对刑期产生严重误判。
02
贪污罪 vs 挪用公款罪
这一对的边界就一个字:还,还是不还。
贪污,是压根没打算还,通过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方式把公款永久性据为己有;挪用,是暂时拿去用,用后打算归还。讯问时,我必问四个问题:钱拿去做什么用了?用钱时心里是怎么想的?期间有没有还过钱?有没有借条、还款记录或者任何归还动作? 口头上说“想还”没用,要看客观证据——平账动作、还款凭证、财务记载,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举个例子:某国有公司财务部经理王某,利用管理公司账户的便利,通过伪造合同、虚列开支等手段,将单位320余万元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案发后,王某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打算年底分红后归还。但经查,其账目已通过虚假票据全部做平,且一年多时间里没有任何归还行为,也无任何借条或内部请示记录,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最终定的就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03
单位犯罪 vs 个人犯罪
判断标准:一看谁决定的——有没有班子会议记录、集体研究的过程;二看钱去了哪——进了单位公账还是装进个人口袋;三看以谁的名义——是单位名义对外运作,还是个人私下操作。单位行贿、单位受贿的责任人,刑期一般比个人犯罪要轻,但这个区间里藏着一个大坑:千万别为了降档,把个人拍板说成集体决策。明知违法还同意的班子成员,一样要负刑责,而且一经查实会被认定为态度不老实。
举个例子:某贸易公司为获得采购份额,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以“服务费”名义向对方公司高管输送利益,资金从公司账户以合同款形式走账。该案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远低于个人行贿可能面临的刑期。但如果所谓的“集体决策”没有真实记录,资金最终流向个人腰包,那就是个人犯罪,谁同意谁担责。
04
介绍贿赂罪 vs 行贿受贿共犯
同为“中间人”,定性不同,刑期相差可能十余年。
介绍贿赂,就是单纯的牵线搭桥、传话撮合,不深度介入权钱交易,最高刑期三年。而行贿或受贿的共犯,则是帮着一方出主意、转交财物、参与分赃,刑期与主犯绑定,最高可达死刑。
分水岭在于:参与程度有多深。如果只是介绍双方认识、留个电话、后续没有再掺和,属于介绍贿赂。可如果替行贿人设计怎么送、陪着去送、帮忙保管和转交贿赂款,那就构成行贿共犯。反过来,如果跟受贿人一起商量找哪位老板、好处费怎么分配,则构成受贿共犯。
举个例子:孙某受朋友之托,将做工程的熟人约到一起吃饭,介绍其与某园区负责人相识,事后未再过问任何细节,最终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黄某则完全不同,他不仅为某企业牵线,还陪着老板一同前往领导家中,帮助传递装有现金的纸袋,并从中截留部分作为“辛苦费”,法院认定其为行贿共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中间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一个都不能放过,参与程度深不深,客观证据说了算。
(文中案例均根据公开裁判要旨整理,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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