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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行驶中殴打客车司机!
盐池县检察院依法批捕一妨害安全驾驶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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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递】
2026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乘坐营运客车回家,车辆行驶至青银高速路段时,黄某某要求客车在高速上停车,驾驶员因高速上不能随意停车为由拒绝黄某某的请求,黄某某遂对驾驶员进行辱骂、殴打,并将劝阻的同乘人员打伤。客车驶出高速后,驾驶员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黄某某立案侦查,并提请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处理】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高速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遂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普法课堂】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检察官提醒
遵守交规,理性表达诉求。高速公路车流速度快,违规停车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乘客应提前规划行程,遇特殊情况需与驾驶员理性沟通,切勿因一时冲动将全车人员生命安全置于险境。
敬畏法律,严禁暴力干扰。公交车、客运专线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承载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实施辱骂、殴打、拉扯等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算清成本,切莫以身试法。妨害安全驾驶系刑事犯罪,被定罪后将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发展及家庭产生深远负面影响。
守望相助,共护出行安全。乘客如发现他人干扰、殴打驾驶员,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劝阻,或协助驾驶员尽快将车辆安全停靠并报警,共同抵制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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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丨盐池检察
2026年115期 总1073期
供稿部门:刑事检察部 图文:张海佳
初审:鲁艳艳 梁涛 终审:李宗权
编辑:刘欣雨
出品: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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