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侯某平,男,197X年出生,时任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电科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电科数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为电科数字全资子公司。2025年12月17日15时33分、2025年12月31日17时45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先后发布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2025年12月18日13时44分、13时47分,以及2025年12月30日11时18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针对投资者提问作出回复,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
电科数字所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提供的三类产品,实际系柏飞电子为客户开展特定研究提供的产品,后续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比重不足0.1%。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软件不涉及卫星互联网核心应用层软件,硬件选型、设计主要由客户负责,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客户。电科数字所称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系指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使用了国产化元器件,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差距。电科数字未准确、完整披露柏飞电子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产品所处开发阶段、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具有误导性。
2026年1月13日,电科数字披露《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事实,有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内容、询问笔录、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科数字时任董事会秘书侯某平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案涉信息的发布,但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为电科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侯某平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主观上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过错,客观上已勤勉尽责,案涉信息披露后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等。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侯某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对案涉信息发布不当负有责任。本案已考量配合调查、督促整改等情节。综上,本局对侯某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侯某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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