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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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那么,法院不立案,当事人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之后还能可再诉吗?
最高院在《周松寿等福建省宁德市自然资源局等其他资源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已依法提起诉讼,因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长期搁置审查,客观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逾期后果不归责于当事人,属于法院程序违法所致。当事人不受逾期失权约束,补齐材料后可依法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得以超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是权利性规定。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考虑到存在特殊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法院违法不受理情形下,“越级”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如果将该款理解为义务性规定,则失去制定的必要性。而对于程序权利,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的自由。
其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而非“必须”或者“应当”,此系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也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最后,从立法修改的角度出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也反映了立法机关认同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过错造成的逾期,不能由当事人买单。司法程序瑕疵不得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提起行政诉讼时,务必留存完整起诉凭证:现场立案做好签收记录、拍照留存;邮寄立案使用EMS并备注“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留存物流签收底单。遭遇法院7日内不立、不裁、不答复时,立即向上级法院申诉备案,固定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若已被以超期为由驳回,可援引本案判例申请再审,主张期限过错归责法院,恢复诉讼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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