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可子若成狼呢?"云南红河,53岁老农常年遭游手好闲的儿子辱骂殴打恐吓,一次儿子嫌饭难吃当众施暴后酣睡,男子积怨爆发持砍柴刀连砍其子头部数刀,致轻伤一级,案发后男子主动让邻居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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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某甲是云南元阳县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由于妻子早亡,他一个人拉扯儿子普某乙、女儿及孙女过活,村里人对他的评价出奇一致:勤恳、本分、从不惹事,谁家有个红白喜事喊他帮忙,二话不说就到。
反观他的大儿子普某乙,三十来岁,身体健康,既不出去打工也不干农活,整天窝在家里睡到日上三竿,隔三差五跟狐朋狗友喝酒,回家就把一肚子恶气撒在家人身上。
用普某甲后来的供述说:他动不动就骂我,骂得很难听,有时候还动手,我闺女、孙女他也敢吼敢推,我在村里丢尽脸,但不敢还手,怕他把我们几个都杀了。
这不是夸张,普某乙多次在酒后扬言——"你们谁敢不听我的,我把你们全弄死""这个家我说了算,老头你少废话"。普某甲担心女儿和孙女真出事,只能一忍再忍,把苦水往肚子里咽,日子过得像在刀尖上讨生活。
事发当天上午约11时,普某乙又睡到近中午才起床,晃悠到厨房看普某甲已经做好的午饭,夹了一口尝了尝,立刻把碗墩在桌上,指着普某甲鼻子破口大骂:你做的这是什么猪食?重新做!我不吃这个!
普某甲没吭声,默默把饭收走,重新生火给他另做了一顿,按理说,寻常人家到此也就过去了,可普某乙不依不饶,他看见妹妹在旁边剥鸡蛋,便逼着妹妹把剥好的鸡蛋拿到垃圾桶里砸烂,妹妹不敢不从,哭着照做。
紧接着,普某乙抄起一只塑料凳子砸向普某甲,骂他老不死的装模作样,饭后,普某乙仍不罢休,喝令普某甲、女儿及孙女三人上二楼待着,"不准下楼、不准出门、不准打电话"。随
后他又上楼,用一根木棍抽打普某甲腿部,边打边继续辱骂,并再次重复那句威胁,你们要是敢告状或跑掉,我一个个弄死你们。
打完、骂完,大约是午后1点多,普某乙自己下楼,倒在客厅沙发上,很快呼呼大睡。楼上三人吓得不敢出声。
等楼下传来均匀鼾声,普某甲悄悄带女儿、孙女从后门走出家,把她们送到附近亲戚家安顿,叮嘱"别回来,今晚住这儿"。
独自返回家时,他脑子里翻来覆去是这些年挨的打、听的骂、看到儿女恐惧的眼神,还有儿子刚才的棍子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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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心吃完被儿子弄死,普某甲走进灶房,掂起平日砍柴用的砍柴刀,他走到沙发旁,看着熟睡中毫无防备的儿子,举刀朝其头部连砍数刀,砍了几刀后,看到儿子头上、脸上全是血,躺那不动了,普某甲以为人已经死了,便停了手。
因儿子此前把家里唯一一部手机摔坏了,他没法自己拨打110,便走出院门找到邻居家请邻居帮忙报警,邻居震惊之余拨打了110并通知村干部。
在民警赶到前,普某甲没有逃离现场,出警民警到达后,他主动交出砍柴刀,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幸运的是,经送医抢救,普某乙奇迹般保住性命,法医鉴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一级,若再多偏几毫米或延迟送医,后果不堪设想。
案件审理中,普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砍伤的普某乙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父亲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长期受虐后激愤杀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以"防卫"或"义愤"完全出罪。
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普某乙施暴、威胁行为已暂时结束且处于熟睡中,此时父亲持刀砍击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剥夺生命之目的,故定故意杀人无误。
但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使被告人陷入心理压抑与激愤状态,可作为认定"情节较轻"及酌定从宽的根据,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和司法政策中有明确体现。
第二,未遂、自首及被害人过错叠加可产生大幅度量刑减让。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既遂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案普某甲虽无法定减轻至三年以下的自动减轻情节,但未遂允许从轻或减轻、自首允许从轻或减轻、认罪认罚可从宽、被害人重大过错及获得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多重情节叠加后法院在"情节较轻"幅度内取最低值附近裁量,最终判处两年实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家庭暴力不分施暴者性别年龄,《反家庭暴力法》对长辈受虐同样适用。
许多人误以为家暴只是"男对女",实际上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暴力、精神控制同样属于家庭暴力。老年人或家庭成员遭受家暴时,可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投诉求助,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最令人痛心之处在于——如果普某甲早年报过警、固定过证据、申请过保护令,也许不必走到"以暴制暴"这一步;而普某乙若早受法律制裁,也不会在违法道路上越滑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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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且有多个法定从宽事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普某甲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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