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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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提升安吉白茶品质,加强安吉白茶品牌保护,传承安吉白茶文化,促进安吉白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吉白茶的保护和发展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吉白茶,是指以安吉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的白叶1号茶树品种白化期鲜叶为原料,经摊青、杀青、做形、干燥等工艺在当地加工制成,具有叶白脉翠、汤色明亮、香气清雅、滋味鲜醇等品质特征,符合安吉白茶国家标准的绿茶。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安吉白茶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品牌保护、科技赋能、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吉白茶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相关事项。
安吉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吉白茶保护和发展工作。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吉白茶品牌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促进本辖区内茶产业的发展。
安吉白茶产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管理、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安吉白茶产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安吉白茶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诚信守法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具体约定。
第五条【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安吉白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安吉白茶质量监管、品牌保护、标准监督实施等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安吉白茶文化保护与传承,推动安吉白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数据、生态环境、气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吉白茶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参与】 安吉白茶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支持会员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品牌管理,引导、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会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品牌保护
第七条【品牌建设】 安吉白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经营主体商标以及安吉白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品牌保护机制。安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吉白茶品牌宣传,鼓励和支持安吉白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
前款所称安吉白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安吉白茶溯源标识),是指为了提升安吉白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安吉白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安吉白茶溯源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防伪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授权管理】 安吉白茶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管理服务需要,将规范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等要求写入合同。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地理标志保护禁止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安吉县行政区域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安吉白茶名称;
(二)在安吉县行政区域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安吉白茶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
(三)将安吉白茶名称用于安吉县行政区域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
(四)在安吉县行政区域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安吉白茶名称;
(五)将安吉白茶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六)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七)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
(八)销售上述产品;
(九)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溯源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吉白茶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实行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统一管理,实现安吉白茶种植、加工、销售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管理办法,由安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溯源标识使用】 安吉白茶生产经营者每年可以通过安吉白茶生产服务数字化系统申领安吉白茶溯源标识。安吉白茶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应当直接通过安吉白茶生产服务数字化系统划转安吉白茶溯源标识数据。已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安吉白茶溯源标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包装销售安吉白茶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安吉白茶溯源标识。
第十二条【网络销售】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安吉白茶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经营活动主页面或直播画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并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安吉白茶溯源标识。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损害安吉白茶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溯源标识一般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安吉白茶溯源标识,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吉白茶溯源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安吉白茶溯源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溯源标识使用人禁止行为】 安吉白茶生产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买卖、赠与、借用安吉白茶溯源标识;
(二)使用假冒的安吉白茶溯源标识;
(三)故意遮挡、污损安吉白茶溯源标识;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品质提升
第十五条【种质资源保护】 安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叶1号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研究,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协作机制。
安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白叶1号种质资源圃加强管理,保障白叶1号原生品种纯度与优良特性。
安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白茶祖”母树养护技术规范。安吉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白茶祖”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对“白茶祖”的常态化巡查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投入品管理】 安吉白茶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扩大农药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病虫草害绿色防控,严格管控茶园农药的使用,推广使用有机肥替代化肥,并根据生产实际及时制定、调整适合当地的农业投入品清单。
市、安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及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等情况,提出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对安吉白茶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录,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安吉白茶生产者不得违反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使用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农药。
第十七条【茶园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安吉白茶生产者按照绿色原料生产的要求管理茶园,保持茶园植被多样性,推行修剪枝留园、按需施肥、生物控虫等茶园管理模式。
安吉白茶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以及其他农业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回收利用和处置。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吉白茶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等事项开展日常检查。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安吉白茶生产者应当加强茶园土壤保护与改良,防止水土流失;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茶园采取保护表层土、降低整地强度、配套沟渠、坡面植草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十八条【鲜叶管理】 安吉白茶鲜叶采摘应当严格执行安吉白茶国家标准,采摘合格鲜叶。安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气候、物候及茶树生长情况,对年度安吉白茶开采时间进行指导。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鲜叶产地抽检、农残快速检测,严禁不合格鲜叶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加工规范】 安吉白茶的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加工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非茶类物质,确保安吉白茶的独特品质。
第二十条【标准管理】 安吉白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生态与气象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吉白茶产区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依法查处危害茶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茶叶产地生态安全与环境质量。
气象部门应当做好安吉白茶产区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加强气象监测与及时预报预警服务,强化气象数据在安吉白茶气象指数保险中的应用。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产业规划】 安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吉白茶产业发展纳入安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安吉白茶保护和发展行动计划,推动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市场建设】 安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支持安吉白茶交易市场和平台完善提升。
安吉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市场管理,推进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发展壮大安吉白茶交易市场。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开展常态化监测。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持】 安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吉白茶保护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生态茶园建设、品牌保护提升、文化传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鼓励金融机构为安吉白茶产业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科技赋能】 鼓励安吉白茶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创新,鼓励智能化加工设备和茶园作业机械的研发推广应用。鼓励新茶饮、新茶食等相关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提高茶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茶企、茶农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设立安吉白茶科研实验基地,转化科研成果,助力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产业共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完善龙头企业引领,合作社、家庭农场、茶农共同参与的安吉白茶产业经营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共享产业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
支持开发安吉白茶主题观光、沉浸体验、研学实践、康养度假、文化创意、茶艺展演等文旅产品,培育茶博园、茶文化街区、非遗工坊、茶空间、民宿等新业态,打造安吉白茶主题旅游线路。
第五章 文化传承
第二十七条【文化保护】 市、安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吉白茶相关文化的保护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吉白茶的历史典籍、传统制茶器具等物质文化遗存,以及制茶技艺、茶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系统性整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文化传承】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代表性传承人培育激励机制,支持建设非遗工坊、体验场所及茶主题空间,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安吉白茶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引导组织安吉白茶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对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安吉白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并将其纳入工匠、劳动模范等评选范围。
第二十九条【文化宣传】 支持茶文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经营主体挖掘、创作以茶歌、茶舞、茶诗、茶书、茶画等为载体的优秀茶文化作品,开展茶事、茶艺等活动,促进茶文化交流和茶产品交易。
鼓励综合运用短视频、直播互动等新媒体方式,创作安吉白茶文化作品。
第三十条【文化发展】 支持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加强安吉白茶相关文化藏品、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与展陈,完善安吉白茶文化馆藏体系;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安吉白茶博物馆、文化展示中心、主题会客厅,选树安吉白茶“推介官”,普及茶知识,推广茶品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构成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侵权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溯源标识使用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包装销售安吉白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安吉白茶溯源标识使用人未按规定划转安吉白茶溯源标识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已领取但未在申领年度内使用的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安吉白茶未在相关页面明示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安吉白茶溯源标识使用人买卖、赠与、借用、假冒,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的。
上述情形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安吉白茶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违法制售溯源标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吉白茶溯源标识及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的;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吉白茶溯源标识的;
(三)为伪造、擅自制造安吉白茶溯源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吉白茶生产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安吉白茶生产者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使用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农药的,由安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法虚假宣传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损害安吉白茶商品声誉的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安吉白茶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益诉讼】 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对侵犯安吉白茶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安吉白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八条【监管问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吉白茶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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