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年7月,叶某进入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5年,叶某已在该院工作近12年。
2025年5月,医院收到群众匿名举报,举报人提供了一份叶某与案外人“桂林银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双方谈及“开房”“转账”“现金”等内容,随后黄某向叶某转账。
医院收到举报材料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是自行对叶某进行两次谈话。2025年6月12日,医院向工会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称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严重违反法律法规”。6月16日,工会复函无异议,医院当日向叶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叶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叶某请求,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一点:医院依据匿名举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叶某涉嫌非法性交易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医院缺乏执法认定权,微信记录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
一审法院从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第一,程序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非法性交易并给予治安处罚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并不具备执法权。叶某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更未经任何有权机关作出违法认定,医院自行“认定”其存在非法性交易,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证据层面。 微信聊天记录虽涉及开房、金钱等词汇,但并不能据此必然得出双方存在非法性交易的结论。恋爱关系中的异性之间同样可能存在类似对话与资金往来。匿名举报的片段式聊天记录,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制度层面。 医院《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者予以开除。但叶某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被处以治安处罚,触发开除罚则的前提条件不成就。同时,叶某的私人行为并未实际影响医院声誉,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医院支付赔偿金117032.88元。
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充足证据则解除违法
医院提起上诉,主张叶某行为涉嫌卖淫,严重危害社会风气,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医院特别强调,未报警是出于对声誉的保护,不能因此否认行为的性质。
二审法院聚焦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法定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指出,医院虽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但叶某辩称系恋爱关系,而聊天内容本身并不能排除恋人之间行为的可能性。医院称已通过谈话“确认”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但未提供谈话记录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缺乏公安机关认定、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片段,不足以证实叶某存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与法律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多重法律意义:
其一,明确了用人单位认定员工违法行为的证据标准。 即便在劳动关系语境下,用人单位以员工违法为由解除合同,仍须达到基本的证据充分性要求。匿名举报、片段式聊天记录等孤证,不足以支撑最严厉的惩戒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尤其在涉及道德评价的事项上,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保持审慎克制。
其二,厘清了单位管理权与员工私生活自由的边界。 劳动者在工作场域之外的个人行为,除非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或对用人单位声誉、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否则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惩戒权行使的对象。本案中叶某的聊天内容并未在工作场所发生,亦未涉及工作职责,法院实际上否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私人生活进行“道德审判”的正当性。
其三,强调了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在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取得任何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开除决定,不仅在实体上缺乏依据,在程序上也存在重大瑕疵。这一裁判逻辑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具有警示意义:以违法为由解除合同,必须有有权机关的法律认定作为前提,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其四,工会监督职能的实质化问题。 本案中工会虽被征求意见并复函“无异议”,但该程序性环节并未改变解除行为违法的实质。这一现象提示,企业工会如何在解除程序中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与制衡作用,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结语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即便面对可能涉及违法嫌疑的员工行为,仍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在法律框架下,任何组织都不能以“维护声誉”之名,绕过法定程序对员工施加最严厉的惩戒。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规范与引导。
案号:(2025)桂11民终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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