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底,重庆彭水一起旧案重回公众视野,引发广泛讨论。男子宁某通过网络购入两只明令禁养的比特犬意图转卖。2024年2月,他在遛狗时嫌犬只吵闹,主动解开铁链,导致两只烈性犬冲上公路,将路人方某扑倒撕咬。方某因颈部动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宁某虽无伤人故意,但作为烈性犬饲养者,未尽到管理义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且赔偿死者家属131万元获得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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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出,瞬间炸锅。不少网友感到难以接受:一条鲜活的人命,换来的却是肇事者“回家服刑”。类似的判例并不鲜见,今年5月河南汝州烈犬咬死幼童,狗主人同样获刑三年、缓刑四年。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此前北京一男子因投毒致9只宠物犬死亡,被判实刑四年。两相对照,“毒狗获重刑、咬人反缓刑”的巨大反差,让“狗命大于人命”的论调甚嚣尘上。
法理与情理的错位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两者定性不同:投毒案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犯罪,起步量刑较高;而烈犬咬人案通常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结果犯,主观恶性评价较低。加之肇事者具备自首、赔偿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法官在过失犯罪的量刑框架内判处缓刑,逻辑上确有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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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的严谨不能无视公众的朴素情感。当“禁养烈犬+主动解链+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终仅以“缓刑”收场,公众感受到的是规则的无力。尤其是“谅解书”在命案中大幅折抵刑期的现状,容易让人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进而损伤司法公信力。
病灶在前端,板子不能只打在后端
每一次类似判决引发的舆情,都在加剧社会的割裂。但这口“锅”,不应完全由法官来背。
问题的根源,在于前端管理的长期失灵。禁养犬种网络随意买卖、重点区域不牵绳不戴嘴套鲜见严厉处罚、基层执法多以劝导为主……当行政监管形同虚设,违规成本近乎为零,所有的风险压力和矛盾化解任务,便只能堆积到刑事审判这一最后环节。此时,无论怎么判——实刑显得过重,缓刑又显得过轻——都难以平息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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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破局的平衡点
要避免“合法不合情”的判决一再刺痛公众,需从三方面着手:
1、统一司法尺度。针对烈性犬致死案件,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类案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主观恶性的认定标准,适度提高涉命案件的缓刑门槛,避免“同案不同判”。
2、压实前端责任。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规,对违规饲养烈性犬、遛狗不牵绳等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而非等到出人命才介入。
3、重构权责对等。规范“谅解书”在严重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量刑权重,确保赔偿金是经济补偿而非刑罚“赎买”,同时建立养犬信用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公众对正义的感知。在保障养犬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将“公众安全”置于首位。唯有前端严管、后端严判,才能缝合法理与情理的裂痕,让“人命大于天”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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