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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上一篇我们聊了胡某新案为什么定的是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今天接着聊这个案子的第二个争议点:胡某新的行为,到底算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先简单回顾一下案情:胡某新凌晨向多人居住的宿舍排放丙烷气体,试图点火引爆,但气体没点着,被工友控制。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新犯爆炸罪,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要理解为什么是未遂,首先得搞清楚爆炸罪的性质。
像故意杀人罪这种普通犯罪是结果犯,把人杀死了,才是既遂;没杀死,就是未遂。死亡结果是否发生是判断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
但爆炸罪则不同。爆炸罪是危险犯,不需要真的发生爆炸,也不需要真的炸死人,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
比如有人在商场里点燃了炸弹的引信,炸弹随时可能爆炸,虽然被人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任何伤亡,但因为已经形成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仍然构成爆炸罪既遂。
爆炸罪看的是有没有造成危险,而不是有没有造成后果。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否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根据司法实践,判断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爆炸行为是否已经对公共安全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既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爆炸行为,且该行为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现实危险。至于最终有没有爆炸、有没有死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爆炸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形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
本案为什么是未遂,而不是既遂?
(一)在宿舍内排放气体阶段尚未形成现实危险
胡某新向宿舍内排放了丙烷气体,但因气体有臭味,周某祥被熏醒后及时发现并制止。此时,气体浓度尚未达到爆炸极限,尚未形成对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
(二)在室外试图点火阶段同样不具备现实危险
胡某新被控制前曾在室外继续排放气体并试图用打火机点燃,但因室外空间大,气体浓度远未达到爆炸程度,客观上也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紧迫危险。
因此,胡某新已经着手实施了爆炸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及时发现、气体浓度不足、打火机未能点燃等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最后,为什么未遂对量刑很重要?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胡某新构成爆炸罪既遂,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二年六个月。
我们可以看出,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期长短。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写,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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