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的《商人回乡投资后涉刑案被羁86天,16年后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和退还690余万元》一事,近期有了最新进展。
6月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向陈书法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6943.1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6月29日,陈书法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其认为这份赔偿决定对“最容易界定的部分予以认可”。接下来,自己会联合律师仔细梳理全部材料,依法继续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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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书截图
商人回乡投资涉罪被羁押86天
16年后终宣告无罪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54岁的河南南阳人陈书法,在陕西西安做城市基础设施开发生意。这一年,汝南县委、县政府赴西安招商引资,陈书法决定回乡投资汝河生态治理。
陈书法介绍,当年他与汝南县约定汝河生态治理工程,汝南县不支付工程款,而是按约定通过招拍挂程序向陈书法的西安东湖公司提供商住开发用地380亩。
2006年6月,东湖公司取得汝南县汝河故道两侧共38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共缴纳9500万元土地出让金(用工程款冲抵)。此后,陈书法实际取得了这批土地使用权证。
“生态治理工程中,我们公司花了近一亿元,有关部门用土地冲抵,我们自己无力独自开发,只能寻求合作。”当时,陈书法将这些土地,与杜某、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公司联营合作开发。
一份联营合作开发协议显示,东湖公司以现有基础设施和土地参股,合作公司按照东湖公司规划出资建设并参股,东湖公司固定收益,双方联营合作开发。东湖公司负责办理该宗土地所有用地手续。东湖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开发建设时需要的有关环保、人防、规划、消防、墙改、文物等手续,费用由东湖公司承担。几份协议中,东湖公司约定的固定收益为每亩15万元到45.5万元不等。
2009年6月25日,陈书法因涉嫌逃税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陈书法被逮捕。9月4日,其 被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2日,汝南县公安局对东湖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立案侦查。12月15日,陈书法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8月11日,汝南县检察院指控陈书法犯逃税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汝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汝南县法院2011年11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东湖公司取得汝南县汝河故道两侧380亩土地使用权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私自采取联营合作开发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最终判决,陈书法不构成逃税罪,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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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汝南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此后,陈书法开始申诉。2021年11月2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再审本案。2022年7月2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5年5月19日,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该院2011年做出的判决,认定陈书法无罪。
汝南县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是在保留土地使用权支配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并从中享受利益分配,行为人并不丧失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则是一次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并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此后便不与原土地使用权有任何联系。本案中,涉案土地使用权依然在东湖公司名下,该公司与他人联营合作开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汝南县人民法院做出陈书法无罪的判决后,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曾提出抗诉。2025年8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驳回这起抗诉,维持陈书法无罪判决。
至此,这场跨度16年的刑案有了结论。
申请国家赔偿690余万元
获赔8943.16元
今年1月,陈书法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他提出的国家赔偿和退还共计690余万元,包括,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赔偿金42650.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29万元及利息;退还东湖公司的契税款暂定360万元及利息;退还东湖公司汝南项目部2006年度-2008年度的财务账册。其中金额部分共计690余万元。
6月5日,汝南县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提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书法犯逃税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两个罪名,在移送起诉前,陈书法因涉嫌犯逃税罪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72天,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逃税罪认定不构成犯罪,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对认定陈书法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审改判无罪,法院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陈书法虽未被执行刑罚,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陈书法在判决生效前曾被羁押14天,其请求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支持赔偿陈书法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94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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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书截图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酌定的规定,法院支付陈书法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关于陈书法申请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契税及利息、返还财务账册的请求。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书法主张的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等行为系人民法院作出,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财产及材料已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由相关单位转交法院,故法院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该项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再审无罪羁押国家赔偿的审查范围。
6月29日,陈书法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其认为这份赔偿决定对最容易界定问题的部分予以认可,“无关核心问题”。接下来他会联合律师仔细梳理全部材料,依法继续主张合法权益。
陈书法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表示,后续将代理陈书法陆续向汝南县公安局和汝南县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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