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想白嫖!”安徽凤台,14周岁初二女生与同龄男同学恋爱致孕,男方家长支付10万元后,女生入住男方家并生下孩子,同居两年因遭家暴搬回娘家,男方家长翻脸起诉称10万元是彩礼要求返还,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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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女士和丈夫许某常年在外务工,把正在读初二、还差几个月才满15周岁的独生女儿小许留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
小许乖巧懂事,成绩中等,在同班女同学撮合下,认识了同级不同班、同龄的男生小刘,两个孩子对彼此都有好感,接触了短短13天,时间就来到了六一儿童节。
当天午后,小许跟着那位牵线的女同学去小刘家玩,几个孩子在小刘房间外说说笑笑,小刘忽然把小许单独拉进自己卧室,当场表白说要做她男朋友,小许懵懵懂懂点了头。
随后小刘反锁房门,两人发生了关系,客厅里的同学知道房里在干什么,但谁也没出声,更没人告诉大人,三个孩子默契地把这天的事锁进了心里。
可惜纸包不住火,6个多月后,小许的肚子渐渐隆起,奶奶替她洗澡时才发现异常,慌忙通知童女士夫妻连夜赶回。
反复追问下,小许红着脸坦白:对象是同班同学小刘,六一那天在他房间发生的,已经不止一次,童女士又气又急,带着小许直奔小刘家,找小刘父亲刘先生讨要说法。
此时小许怀孕已超24周,医学上已不具备终止妊娠的条件,引产风险极大,童女士质问刘先生:你儿子把我闺女弄成这样,孩子你要不要?
刘先生想了想,当场替未成年的儿子表态——要,两家结亲,小许先住过来。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小许的大伯和大伯娘开着车,把身穿便装、大着肚子的小许送进了小刘家过门同居。
刚开始小刘父母对孕妇小许还算照顾,童女士见状稍感宽慰,但仍放心不下,女儿才十四岁多点就怀了孩子,身心都受了伤,将来要是被欺负怎么办?
她便向刘先生提出:先拿16万元作为对小许身体、精神损害的补偿,写个书面约定,只要你们一直对小许好,这钱一分不退;要是以后对小许不好,一分也不退,权当保障。
刘先生盘算后表示拿不出16万,提出折中方案:当场转10万元到童女士账户,并明确说好不管以后发生什么事,这10万都不用退,是对小许的补偿。
童女士觉得两家人已成亲家,没必要太僵,便答应了,刘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万元,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未立字据。
之后小许就在小刘家继续待产,当年冬天生下一个男孩,可少年夫妻哪经得起柴米油盐,小许自己还是个孩子,却要学着喂奶换尿布,婆媳摩擦、夫妻拌嘴日渐频繁。
孩子出生两个月后,小刘开始对小许动手,多次因琐事对其推搡、殴打,小许忍了又忍,直到同居满两年,她抱着被褥和被家暴留下的淤青,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
两个月的平静过后,刘先生不干了,他认为小许擅自带走孩子、不跟小刘过日子,等于悔婚,遂一纸诉状将童女士夫妇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彩礼10万元。
庭审中,刘先生振振有词:依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他当时付钱就是为了促成二人结为夫妻,现在女方自行离开,彩礼自然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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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女士坚决反驳:那10万是刘先生亲口答应的补偿款,针对的是未成年女儿被致孕、身体受损和精神痛苦,当时说好无论分不分手都不退,根本不是彩礼,且刘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是彩礼。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彩礼的认定必须以“结婚为目的+习俗给付”为核心,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为彩礼。
根据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认定彩礼需综合考量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核心要件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给付。
本案男方既无媒人证言、订婚帖子、婚书,也无双方家长协商婚期的证据,付款场景是因致孕后的补偿谈判,且男方当时亲口承诺不退,明显缺乏彩礼的意思表示。
二、即便被认定为彩礼,双方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依法也未必全额返还甚至可不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虽规定未登记可请求返还彩礼,但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6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请求返还彩礼的,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本案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两年余且已生育一子,若按彩礼处理通常大幅扣减返还数额,甚至因女方孕育损伤及男方家暴过错而不予返还。男方单纯以未领证为由要求全额返,本就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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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致孕所生给付,宜优先按人身损害赔偿或抚养补偿定性,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未满15周岁女生怀孕本身涉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男方家庭为此支付的款项若用于弥补女孩身体创伤、流产风险、精神损害及后续抚养分担,法律上更接近侵权损害赔偿或附条件的抚养补偿,而非婚约财产。
此类款项一旦支付并完成、且已用于女方医疗营养或合理生活支出,给付人不得任意反悔索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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