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海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试图以“购买毒品仅用于自己吸食”为由掩盖贩毒的事实逃避严惩,江海法院通过全面审查其多次贩毒事实,依法认定其为“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最终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荣、曾某洁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和七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弃毒逃跑,捉获后用“自吸”为由逃责
2025年2月的一个夜晚,被告人谭某荣在开平市赤水镇向被告人曾某洁出售依托咪酯烟粉1包,净重28.66克。交易完成后,曾某洁携带上述毒品途经水口公园时遇到交警设卡查车。曾某洁将刚刚购买的毒品丢弃在公园附近工地内。但上述毒品随后依然被公安机关查获。
归案后,曾某洁一口咬定:“这毒品是我买来自己吸的,不是用来卖的。”
法官明察
多次贩毒事实击破“自吸”谎言
案件移送起诉时,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曾某洁提起公诉。承办法官阅卷时,凭借多年毒品案件审理的经验,敏锐察觉到28.66克的毒品数量与“自吸”辩解之间存在明显矛盾。随即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围绕曾某洁的日常交易与社交关系展开深入核查。
经补充侦查查明,2024年1月至11月期间,曾某洁单独或伙同他人向多名吸毒人员数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或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非法获利近万元。多名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及毒品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判决结果
贩卖毒品,判处七年六个月
承办法官认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交易对象固定、次数频繁,这些事实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吸毒”的范畴。曾某洁虽然吸毒,但更本质的身份是“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
最终,江海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谭某荣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曾某洁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毒贩到案后,都会说身上持有的毒品是自己吸的,用此来做“挡箭牌”。但是审判看的是证据,如果被告人年内向多人贩卖毒品,交易对象固定,次数频繁,证人、转账记录和鉴定意见可以相互印证,事实清楚,那就不是单纯的吸毒者。另外,吸毒情节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但改变不了贩毒的定性,加上查获的毒品数量远超个人合理吸食范畴,法院就有充分理由认定,毒品是准备出售的,而不是留给自己吸食的。在此提醒,切勿以“自吸”为借口心存侥幸,法律的底线不容突破,任何涉毒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江海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吴晓琳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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