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委托人刘女士与匈牙利籍配偶的涉外离婚纠纷案件正式办结。国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团队凭借对中匈两国婚姻家事法律的精准理解与跨境案件办理经验,通过诉讼与调解并行的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解除婚姻关系,取得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并依法完成境内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结果获得委托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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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刘女士与匈牙利籍男士于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于国内,二人育有一名 3 岁女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文化理念差异、家庭矛盾持续激化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且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境内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刘女士遂委托国樽律所介入处理,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双方名下房产、存款及跨境投资类资产。
案件关键时间节点:
1.2025 年 6 月 18 日:委托人刘女士正式委托国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团队处理本次涉外离婚纠纷;
2.2025 年 6 月 - 8 月:办案团队完成全案证据梳理、境内外财产线索核查,结合中匈两国法律适用规则制定专属办案方案;
3.2025 年 8 月 12 日:代表委托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同步提交子女抚养权主张、财产分割诉求及全套证据材料;
4.2025 年 9 月 - 12 月:协助完成涉外诉讼文书公证认证与跨境送达程序,先后组织多轮调解磋商,就子女探视方案、财产分割比例与对方展开沟通协商;
5.2026 年 1 月:针对匈牙利籍配偶提出的跨境财产权属异议、抚养权争夺主张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与佐证材料,明确案件法律适用依据与裁判逻辑;
6.2026 年 2 月 25 日:案件正式办结,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委托人刘女士获得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完成分割,委托人对办案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为典型的跨国籍涉外离婚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四点:
1.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冲突。本案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匈牙利籍,财产分布于中匈两国,需明确离婚要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各事项对应的准据法,厘清中国法院的管辖范围与裁判适用规则。
2.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双方均主张 3 岁女儿的抚养权,需围绕子女长期生活环境、日常照料情况、双方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依据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核心原则举证并主张权益。
3.跨境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双方名下房产、存款、投资类财产分布于中国与匈牙利两国,需核实不同法域下的财产权属规则,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保障委托人的合法财产份额。
4.涉外诉讼的程序合规性。境外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严格履行公证认证程序,符合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定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案件推进节奏与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与离婚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裁判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四)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通过外交途径等法定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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