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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驾驶培训的第一课,也是驾培行业的生命线。
近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麓执法大队在入企检查中,发现湘江新区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教练员刘某未随车指导学员、其无资质的妻子坐镇副驾“代教”,教练车甚至未配备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岳麓执法大队依法对该驾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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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教练“脱岗”,妻子“代教”,车辆安全设备缺失
执法当天,岳麓执法大队对湘江新区某驾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车牌号为湘AV8**学的教练车内,2名学员正在进行场内培训,但副驾驶位上坐着的并非该车备案教练员刘某,而是刘某并未取得教练员资质的妻子。此时,刘某本人正在报名大厅处理学员报名事宜,完全脱离了教学现场。
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车辆安全配置时发现,该教练车未配备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教练车必须随车配备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这是驾培教学的基本安全保障。
违法事实:三大隐患,其中第一项属重大事故隐患
(一)教练未随车指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刘某作为备案教练员,擅自离岗,安排无资质人员代为指导,完全符合这一判定标准。
(二)教练车未配备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违反驾培专用规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要求:“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该教练车缺失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属于明显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失。
(三)驾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驾校对上述两条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主动排查、未采取任何消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与结果:依法罚款,限期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岳麓执法大队依法对该驾校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目前,该驾校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涉事教练车已配备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驾校内部也加强了教练员在岗管理和安全培训制度。
来源:长沙交通执法
文编:刘建莹、李峰
审核:刘建莹
发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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