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代理的东方园林(东方新能,002310)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园林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北京金融法院多次提交立案,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月31日晚,东方园林公告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园林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
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虛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30日到2023年7月13日之间买入东方园林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但时效仅剩下半个月左右,“过期作废”。
除了东方园林投资者索赔最后时效内再次提交法院立案,2026年6月22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鹏博士(600804)投资者索赔案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2026年1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一位鹏博士(600804)投资者通过调解获赔到位,其他鹏博士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鹏博士投资者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律师团队目前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8月16日晚,鹏博士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三、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13年4月12日到2023年7月18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但诉讼时效也已不足一个月,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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