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山西运城警方的一纸通报,让一起揪心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通报称,针对网络反映的“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复核。
![]()
这起案件像一面棱镜,折射出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复杂光谱。
问题一: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是“强奸”还是“自愿”?——关于“性同意能力”的绝对红线
这是本案最基础也最关键的普法点。家属的疑问很直接:“嫌疑人已经承认发生了关系,为什么还是证据不足?”
这里必须引入我国《刑法》中一条刚性的法律推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条规定在法理上意味着,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被绝对推定为不具有性同意能力。
换言之,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无论幼女当时是否说了“同意”,甚至无论她的身体发育或言谈举止是否显得“成熟”,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未满14周岁,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法律在保护低龄未成年人性自主权这件事上,没有给“你情我愿”留下任何辩解空间。
案发时,当事女孩张小敏年仅13岁,读小学五年级。这个年龄清晰地画出了一条法律红线。家属和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与这条法律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复核的首要焦点,必须是审查警方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性关系发生”这一基础事实,而非陷入对“是否自愿”的无谓纠缠。
问题二:“承认发生关系”为何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门槛
理解了第一点,我们再看警方的“证据不足”。这并非必然意味着警方渎职,而是触及了刑事司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通俗说就是谁证据更占优,法官信谁。但刑事诉讼关乎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证明标准是最高级别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嫌疑人承认发生关系,这份口供是直接证据,但孤证不能定案。我们试想一下复核组可能面临的复杂情况:
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稳定?有没有在后续讯问中翻供,声称是恋爱关系或否认性行为?
物证鉴定结果如何?案发是4月19日,报案是4月30日,时隔11天,运城市儿童医院提取的阴道分泌物样本,是否检出了嫌疑人的DNA?间隔时间较长,是否会影响物证的提取和鉴定?
电子数据能否佐证?那笔500元的转账记录、双方此前的聊天记录,能否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指向“性侵”而非其他关系?
我们期待的公正,不能仅凭一篇小作文或一段口供就给人定罪。复核的意义,正是要审视这份“证据不足”的结论,是建立在穷尽侦查手段后的客观不能,还是怠于侦查的主观疏漏。
问题三:强奸幼女案,能不能“私了”或“调解”?——公诉案件不可处分的原则底线
这是本案最让人不安的情节。家属称,办案民警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他们接受调解、拿赔偿了事。
必须用最响亮的声音澄清:强奸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案件,绝不允许当事人“私了”或“调解”。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像侮辱、诽谤这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也可以撤诉、调解。但强奸案,尤其是奸淫幼女的重罪,追诉的权力属于国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一旦立案,被害人就无权单方面选择“原谅”或撤诉来终结程序,否则就是对国家追诉权的僭越。
如果警方真的主动建议双方调解,那不仅是法律认知上的巨大谬误,更是程序上的严重违规。这不仅瓦解了法律对潜在犯罪者的震慑,更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危险信号:性侵幼女可以用钱摆平。复核必须彻查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问题四:谁来为不敢发声的“张小敏们”兜底?——强制报告与综合保护的制度屏障
跳出案件本身,这件事最刺痛我们的,是一个13岁女孩在遭受侵害后,因恐惧而沉默了11天。直到无法承受,才向家人吐露。事后,她还面临嫌疑人的当面威胁:“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这暴露出我们虽然有了系统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落地执行上仍有裂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社区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时,必须立即报告。女孩最终是通过家人报案,说明此前可能有人知情或察觉异常,但链条断了。
同时,对于案件中恐吓证人、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 “妨害作证罪” 或 “打击报复证人罪” ,司法机关必须依职权主动查处,并采取人身保护令、禁止接触令等保护措施,让“张小敏们”敢于说出真相,能安全地走在阳光下。
结语:让每一次复核,都成为法治信仰的校准
这起案件的复核,不仅是对一个女孩的交代,更是对公权力自身执法规范的审视。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一个最终结论,更需要清晰地看到:物证鉴定的时间逻辑,审讯笔录的完整链条,以及对待“调解建议”这一违规操作的严肃态度。
司法的尊严,不仅在于最后的判决,更在于办案过程中的每一次严谨取证,每一次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我们期待联合调查组的复核,能用阳光、严谨、公正的结论,向全社会阐明: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红线面前,没有模糊地带,没有私了的捷径,更没有可以让恐惧和威胁滋生的阴影。
这,才是我们共同期盼的法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