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内幕交易案的辩护中,有一类指控逻辑最为常见,也最具杀伤力:你与法定知情人有过联络接触,你在敏感期内交易了相关证券,你的交易行为呈现异常特征——因此,推定你知悉并利用了内幕信息。
这就是“联络接触+交易异常”推定。它是内幕交易罪司法认定中最核心的证明模式,也是辩护律师最需要精准拆解的战场。
这个推定链条看似环环相扣,但其中存在三个可以着力的断裂点:联络接触是否一定传递了内幕信息?交易异常是否只有内幕信息一种解释?行为人的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是否被充分审查?
每一个断裂点,都是辩护的突破口。
本文基于我亲办案件的实战经验,结合近年来内幕交易案的司法实践,系统拆解“联络接触+交易异常”推定链条的断裂路径,提出一套可操作的反证方法论。
一、推定链条的结构与逻辑弱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从事了明显异常的交易,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可以看到,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核心推定逻辑是:特定身份或联络接触+交易异常=知悉内幕信息。
这个推定模式有三个特点:其一,它不需要控方直接证明信息传递行为,而是通过证明外围事实来推定核心事实;其二,它将“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证明责任事实上转移给了辩方;其三,它对“交易异常”的判断依赖于多维度指标的量化分析,但这些指标的内生缺陷往往不被充分注意。
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某些外围事实与核心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关联。但当这种关联在具体个案中被削弱或切断时,推定就不能成立。
辩护的核心任务,就是在推定链条上找到这些薄弱环节,并将其系统地展示给法庭。
二、第一断裂点:联络接触不等于传递内幕信息
推定链条的第一个环节,是证明当事人与法定知情人之间存在“联络接触”。在司法实践中,“联络接触”的认定标准较低——共同参加一次会议、有过一次电话通话、在同一微信群中、有过一次饭局,甚至只是存在社会关系上的交集,都可能被认定为“联络接触”。
联络接触的认定虽宽,但其证明价值有限。从联络接触到信息传递,中间存在一个关键的证明空白:联络接触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涉及内幕信息?
我办过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是一名投资机构从业人员,他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有过三次通话记录,时间恰好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方将这三通电话作为“联络接触”的核心证据。但我们通过调取通话时长记录发现,三次通话时长分别为25秒、18秒和30秒——这种时长,在经验上几乎不可能完成任何实质性信息交流。同时,当事人的通讯录显示,他与该董事长在此前一年间有超过二十次通话,敏感期内的三次通话只是正常商业往来的一部分,并非异常接触。我们还提供了当事人与其他多家上市公司高管保持类似频次沟通的证据,证明这种接触模式是其日常工作的常态,而非针对涉案信息的特殊行为。
这个案例说明:联络接触的频率、时长、内容、背景,都需要被精细化审查,而非笼统地作为推定的基础。
在反证方法论中,针对联络接触环节,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第一,联络接触的时长——极短的接触在经验上难以传递复杂信息;第二,联络接触的背景——是否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而非敏感期内突然建立的异常接触;第三,联络接触的渠道——电话、微信、邮件的内容是否可以还原,是否存在排除信息传递的证据;第四,联络接触与其他人的比较——当事人与法定知情人的接触模式,是否与其与其他人之间的接触模式存在显著差异。
三、第二断裂点:交易异常存在内幕信息之外的合理解释
推定链条的第二个环节,是“交易异常”。司法解释给出了判断交易异常的多个维度,包括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变化时间的一致性、交易资金变化的异常程度、交易账户与历史交易习惯的背离程度、交易品种与内幕信息的关联程度等。
但“异常”本身是一个需要参照系的概念。参照系的选择,直接影响异常的判断结论。而控方选择的参照系,往往对当事人不利。
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一致”为例。控方通常截取敏感期内的时间段,指出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实施了交易。但这忽略了一个事实:在证券市场中,某个特定时间段内的交易行为,完全可能由其他独立因素驱动——比如同期行业政策利好、公司此前已公开披露的经营数据、技术分析指标的信号等。如果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所谓“时间一致”可能就不再具有异常性。
以“交易资金变化”为例。控方往往关注账户在敏感期内资金量的变化,但资金变化的驱动因素同样是多元的:可能是其他投资产品的到期赎回、可能是客户追加投资的指令、可能是账户杠杆策略的常规调整。不排除这些合理可能,就不能简单将资金变化归结于内幕信息的驱动。
以“与历史交易习惯背离”为例。这个指标的可靠性取决于“历史交易习惯”这个参照系本身的可靠性。如果一个账户的交易历史较短,或者历史交易本身就包含多种风格,就很难建立起一个稳定的“习惯”参照系。控方在使用这一指标时,往往对参照系的稳定性审查不足。
在另一个我亲办的内幕交易案中,当事人被认定在敏感期内大额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与其历史交易习惯“明显背离”。控方将此前一年的交易记录作为“历史习惯”的参照系,但这期间市场整体处于下行周期,当事人主动降低了仓位和单笔交易规模。我们通过构建更长周期的交易数据——涵盖完整的牛熊周期——展示了当事人在类似市场环境下的交易规模,发现本次交易并未超出其历史波动范围。这一反证动摇了“交易异常”的认定基础。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交易异常的认定高度依赖参照系的选择,而参照系的选择应当经过充分对抗性的审查。 辩方不仅要质疑控方参照系的合理性,更应当主动构建更具说服力的替代参照系。
四、第三断裂点: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的证明通道不应被封闭
推定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证明“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来推翻推定。然而,从实证观察来看,这两项抗辩被采信的比例很低。
笔者检索了公开可得的内幕交易刑事裁判文书,在百余件样本案件中,主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抗辩并获得采信的案例极少。这种低采信率,究竟是抗辩本身质量不足,还是司法审查标准过严,目前尚缺乏系统的实证研究。
但低采信率本身不应当成为封闭这一抗辩通道的理由。
“正当理由”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存在内幕信息之外的、合理的驱动因素。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包括:质押平仓、补充保证金、既定投资计划执行等。但“正当理由”的范围不应限于这些明文列举的类型。只要是能够独立解释交易行为的合法、合理理由,原则上都应当纳入“正当理由”的审查范围。
“正当信息来源”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交易决策所依赖的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或者合法的非公开渠道,而非内幕信息。这一抗辩的难点在于,投资决策往往是多因素综合的结果,很难将某一个信息来源单独剥离出来证明。但这不应成为否定该抗辩的理由——证明难度大,不等于证明不可能。
在辩护实践中,我发现以下路径值得探索:其一,通过交易决策文件(投资建议书、研究报告、交易指令审批记录等)还原决策过程,证明交易决策所依据的信息均来自公开或合法渠道;其二,通过当事人与法定知情人联络接触内容的还原(如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联络接触中不涉及内幕信息;其三,通过当事人交易行为与经济逻辑的一致性分析,证明交易行为本身存在独立的市场合理性。
五、反证方法论:从被动防御到主动叙事
综合以上三个断裂点的分析,我将内幕交易案中针对“联络接触+交易异常”推定的反证方法论,归纳为“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解构推定链条。
将控方的推定链条拆解为三个独立环节——联络接触、交易异常、无正当理由/无正当信息来源。针对每一个环节,独立审查其证据是否充分、逻辑是否自洽、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推定链条的强度,取决于最薄弱环节的强度。只要一个环节断裂,整个推定就不能成立。
第二步:构建替代叙事。
这是反证方法论中最核心的一步。不满足于指出控方推定的缺陷,而是主动构建一套完整的、有证据支撑的替代性叙事。这套叙事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交易决策的形成过程——当事人何时、基于何种信息、经过何种程序作出交易决策;(2)交易行为的市场逻辑——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是否与其历史交易模式一致、是否有独立的经济动因;(3)联络接触的合理解释——当事人与法定知情人的接触是否有独立于内幕信息的正当背景、接触内容是否可以还原为合法信息交流。
替代叙事的作用在于:它不是在否定控方的事实,而是在提供一个同样能够解释全部客观事实、但不包含犯罪要素的叙事。当两套叙事都具有解释力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庭选择无罪叙事。
第三步:可视化呈现。
内幕交易案涉及大量的时间节点、资金流向、联络记录和交易数据。这些信息以文字形式呈现时,往往难以被法庭直观把握。笔者在实践中采用“可视化时间轴+资金流向比对”的方法,将关键时间节点、联络接触时点、交易时点、资金变化时点等信息整合在一张时间轴上,帮助法庭直观看到各项事实之间的时间关系。
这一方法在多个案件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例如,在一个案件中,控方认定当事人在敏感期内与法定知情人电话联系后“立即”买入涉案股票。但通过可视化时间轴呈现,法庭可以清晰看到:当事人在电话联系之前就已下达买入指令,且指令下达时间与电话时间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这一呈现方式,对推翻“联络接触驱动交易”的指控起到了关键作用。
六、行政调查阶段:构建反证叙事的最佳时机
本文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是:行政调查阶段是内幕交易案中构建反证叙事的最佳时机。
原因有三:其一,行政调查阶段,当事人还拥有完整的信息获取能力,可以及时调取和保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交易决策文件、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二,行政调查阶段的陈述,将在后续程序中反复被引用,如果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就能提供一个逻辑自洽、有证据支撑的解释,后续程序中的辩护空间将显著扩大;其三,行政调查阶段律师的介入,可以对监管机构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同步审视,对程序瑕疵提出异议,为后续程序保留抗辩空间。
反之,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调查阶段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在缺乏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利陈述,进入刑事程序后,再想推翻这些陈述和认定,难度将成倍增加。
因此,我的建议始终是: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第一时间,就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在行政调查阶段即展开反证叙事的系统构建。
结语
“联络接触+交易异常”推定,是内幕交易罪认定中最常用的证明模式,但推定不是铁板一块。联络接触不等于信息传递,交易异常存在多元解释,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的抗辩通道不应被封闭。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关键在于:不满足于被动防御,而是主动构建一套逻辑自洽、有证据支撑的替代叙事,并将这套叙事以法庭最能直观把握的方式呈现。
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尤其是私募从业人员、券商分析师、投资机构投资经理等与上市公司高管存在日常业务联系的专业人士,最需要建立的不是“我没问题”的自信,而是“我随时能够证明我为什么做这笔交易”的证据意识。
完整的投资决策留痕、规范的联络接触记录保存、合规的信息隔离墙制度——这些不是形式主义的流程,而是刑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服务,请通过公众号《金融刑参》后台联系。
作者介绍
王科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证券犯罪全流程法律服务。
王科栋律师是国内极少数在证券犯罪领域实现行政调查应对、民事索赔代理、刑事辩护三条线贯通的全流程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核心罪名上积累了大量辩护业绩,并代理过上市公司、券商、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资本市场全链条主体的证券案件。“三线贯通、全链代理”的执业格局,使其在复杂证券案件全局策略制定上具备区别于单一视角律师的判断力。
王科栋律师持续活跃于资本市场重大案件一线,在多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案件中担任全流程总指挥,统筹行政应对、民事谈判与刑事辩护三条战线的协同推进。其团队深耕证券法律实务研究,主办《证券罪案手记》专栏,以“行民刑一体化”视角系统输出辩护方法论与法律观察,逐步构建起在证券犯罪领域独有的知识体系与专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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