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矛盾成因及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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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少勇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原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三级高级检察官
安徽省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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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霞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第七检察部副主任
一级检察官
摘 要:涉检信访矛盾在信访总量中虽然占比不大,但“越级”信访、“多头”信访、重复信访等特征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其成因复杂多样,包括办案质效不高、释法说理不足、当事人认知偏差、信访机制不完善等。应当通过加强矛盾前端排查、改进司法工作方法、强化释法说理等手段加强源头治理;通过发挥信访联席会议作用,规范信访流转、办理程序,健全信访工作评价体系等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当事人有序信访,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成效,从而多举措合力化解涉检信访矛盾。
关键词:涉检信访 办案质效 信访机制
全文
涉检信访矛盾是指群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通过信访方式表达诉求和不满所产生的矛盾。相比于审判机关的涉诉信访,涉检信访数量相对较少,但化解难度更大。大多数涉检信访案件都经过了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是涉法涉诉信访中的“骨头”案件,易形成缠访闹访。因此,深入研究涉检信访矛盾的成因,在信访工作法治化前提下,寻找有效化解对策,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检信访矛盾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涉检信访事项主要涉及三类:一是信访人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当事人对此表达不满的信访;二是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等具有终局性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三是控告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未予立案引发的信访。分析发现,上述信访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越级”信访问题突出
信访人因对原办案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产生对同级监督力度的质疑,且信访人普遍认为信访部门级别越高,阅批信件或接访的领导职务越高,诉求越能得到解决,因而倾向于选择直接向上级机关信访的情况。
(二)“多头”信访交织重叠
涉检信访所涉问题多数与侦查、审判活动有关,信访人常选择同时向原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检察机关、政府、党委政法委、人大等多机关同时信访。
(三)重复信访现象明显
检察监督涉及面较广,且原信访问题多数是经原办案单位多轮处理难以解决的事项,检察环节化解难度较大。信访人在未得到满意结果后,存在因同一问题长期重复信访或转向缠访闹访的情况。
二、涉检信访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不服法院裁判衍生出的涉检信访
此类信访占涉检信访总量的90%以上,产生的原因多为对监督意见不满而引发,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民商事案件增长导致的败诉方信访上升。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越来越高,法院民商事诉讼案件受理数激增。部分败诉方在经过两审终审、再审程序之后,仍不接受裁判结果,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未获支持时,转而对检察机关产生不满,引发涉检信访。
二是行政审判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矛盾突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城市化进程,由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大幅度上升,矛盾尤为尖锐。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趋向平稳和“土地财政”收入方式的转型,该领域新增纠纷虽大幅下降,但历史旧账仍延宕至今,且多以缠访闹访的方式出现。上述信访不仅围绕征迁本身的诉求,还衍生出因非法上访导致的治安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情况的监督诉求,属于典型的案中生案,一个涉诉信访演变为数个涉检信访。
三是司法瑕疵和机械司法导致的矛盾升级。在诉讼案件增长的背景下,法官人均受案数随之攀升,在结案压力下,审判人员难以将工作做到极致,司法瑕疵和机械司法现象时有发生,如听取意见不到位、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社会效果考虑不足等,导致案结事不了,诉讼纠纷演变成涉诉信访。其中一部分因申请检察监督,最终又转化为涉检信访。
(二)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不服的涉检信访
此类信访人大多为案件的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少数是被相对不起诉的当事人。其成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释法说理与法律程序告知不足。部分办案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担心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发现瑕疵,遂以“高度原则性”的文字进行表述,未充分说明事实认定逻辑及法律依据,导致当事人对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因相关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应将不批准逮捕决定告知被害人,部分被害人认为司法机关为放纵犯罪而刻意隐瞒,进而信访。
二是司法机关相互协作不够与责任推诿。实践中,公安与检察机关在案件性质、证据标准等方面有时存在理解差异,产生认识分歧,当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会对检察机关产生强烈质疑。此外,部分案件中,司法人员对来访群众缺乏耐心,互相推诿责任,导致矛盾长期未解。
三是案件久拖不决与行刑反向衔接不畅。侦查机关对部分无法推进程序的案件,长期搁置,久挂不决,导致案涉双方均持续上访。此外,部分案件相对不起诉后,行政处罚或社会矫正措施未及时跟进,引发“一放了之”的质疑 。
(三)因控告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检察机关未予立案引发涉检信访
近年来,控告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检察机关未予立案引发的涉检信访日益增多,其成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访者认知偏差。信访人往往将裁判结果与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直接关联,忽视审判权的专业性与独立性。部分信访人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缺乏了解,误认为“不立案即包庇”,进而通过涉检信访施压。其目的,实际上是借控告之名,求抗诉改判之实。
二是内外部协作机制不畅。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管辖上存在交叉,部分案件因管辖争议导致控告受理延迟,引发信访人不满。在检察机关内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有时对受理、处置的认识不统一,导致部分控告信访件流转不畅、回复周期较长,加剧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三是检察侦查办案效率偏低。检察机关职能广泛,但侦查力量相对薄弱,加之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查办难度较大,导致渎职犯罪线索核查效率不足,部分案件迟迟难以定性,立案审查周期过长,引发信访举报人的不满。
三、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对策
(一)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强化矛盾前端排查化解。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平台作用,选派专业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警入驻,对基层组织排查出的矛盾风险,强化与各单位的协调配合,提升矛盾前端化解力度。
二是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对一些看似未违反法律规定但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办案问题应加以解决。例如,在公告送达问题上,改变在传统纸媒刊登的做法,通过新媒体发布,尽可能地让被公告送达对象能够获知公告内容,减少缺席审判比例。借鉴刑事诉讼中精准量刑经验,依托大数据建立裁判模型,规范民商事案件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升调解结案的比例,实践证明,与“非黑即白”的判决方式结案的诉讼相比,调解结案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更易于息诉止争,也更易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
三是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司法认同度。司法人员应克服害怕面对群众的心理,将释法说理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意见,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或辩解要充分回应。做实判后答疑工作,对于矛盾较大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释法说理。
四是规范控告司法人员犯罪办理。对于大量仅仅因对结果不满就控告办案人犯罪的情况,建议制定《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控告证据清单指引》,明确应提供关键证据材料。控告枉法裁判的应先通过监督程序确认裁判错误。推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交叉审查”机制,减少同级监督质疑。与监察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联合督办制度,消除管辖争议。
(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提升信访办理质效
一是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定期分析信访态势,研究化解举措。同时要强化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协同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协同发力,共同提升矛盾化解力度。
二是严格信访流转程序,杜绝推诿扯皮。应确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于信访事项分流的效力制度,如对分流有异议,应接收后经控告申诉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共同审批后变更,防止拒不接收信访件导致信访程序空转引发涉检信访情形发生。
三是规范信访办理程序、提升矛盾化解力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信访案件,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既注重回复的覆盖面、及时性,更要注重回复的质量。充分运用检察长接访下访、院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司法救助等措施,提升矛盾化解的力度。
四是完善信访工作评价体系、提升信访工作质效。信访工作质效提升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应建立完善评价体系,构建全条线协同提升信访工作质效格局。应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推诿扯皮行为依法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提升信访法治化成效
一是加强对矛盾受理部门职责的宣传。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职责的宣传,提升矛盾在萌芽状态被发现、被解决的可能性。强化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宣传,消除检察机关“全能”的错误认知,引导信访人正确反映问题,防止因管辖问题而引发涉检信访。
二是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可通过典型案例强化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相关规定的宣传,消除群众对于司法人员办案瑕疵等同于违法犯罪的错误认识,减少因控告达不到目的而引发的涉检信访发生。
三是加强对违法信访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宣传。加大对信访终结后仍长期无理信访、缠访闹访所涉法律风险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降低缠访闹访,杜绝信访极端事件发生。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4月(司法实务版)
第103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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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国检察官
编辑丨王福兵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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