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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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少债权人打赢官司后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想追加未出资股东,不料原股东早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了一个"穷光蛋",试图借此"金蝉脱壳"。
那么,未届出资期股东向无出资能力人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责任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中明确:
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满缴纳期限,明知公司背负到期债务、无清偿能力,刻意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无资产、无收入、无出资履约能力的受让主体,属于滥用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废出资义务;即便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已完成工商过户,原转让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1. 核心法理:出资期限利益禁止恶意滥用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但权利行使边界为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股东并非正常股权流转,而是利用十年认缴期限、无偿转股,掏空公司责任财产基础,恶意阻断资本金实缴路径,违背商事诚信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直接丧失期限利益免责资格。
2. 恶意转让认定三大法定标准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恶意转股缺一即可追责:一是转让时点公司已负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二是受让方无资产、无收入,客观不具备认缴出资缴纳能力;三是零对价、低价转让股权,无真实商业交易目的,刻意转嫁出资义务。
3. 权责划分:善意转股免责、恶意转股追责
正常合规股权转让:出资未到期、对价公允、受让方具备出资能力,原股东脱离出资责任;恶意避险股权转让:瞄准弱势无能力受让方、公司负债后突击转股,实质变相抽逃责任、逃废债务,原股东无法免责。
4. 责任范围:锁定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责任
原股东承担责任限额固定:仅在自身认缴未缴纳资本金本息范围内担责;责任性质为补充赔偿责任,优先由公司、现任受让股东偿债,偿债不足部分,由恶意转让原股东补足赔付。
周军律师提醒,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满出资期限,若明知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仍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无资产、无收入、不具备出资履约能力的受让主体,属于滥用出资期限利益、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该情形下原转让股东不能免责,需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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