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晚间,*ST岭南披露公告,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尹洪卫、多名时任董监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监管查实公司存在三项违法事实: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重大涉刑事项逾期披露。广东证监局拟对公司合计罚款800万元,原实控人尹洪卫拟被罚款1400万元并被处以10年证券市场禁入,多名时任董监高同步收到罚单。
这是2026年以来资金占用与财务造假交织的又一个典型行政处罚样本。而在行政处罚落地的同时,同一事实的刑事追诉程序很可能已在同步推进。两套程序并行,才是监管“立体追责”的全貌。
一、资金占用+财务造假:同一行为的两层法律定性
*ST岭南案的违法事实呈现出一个典型的“嵌套结构”。第一层是资金占用:2021年,按照时任实控人尹洪卫安排,上市公司向8家供应商以预付工程款、支付往来款等名义支付资金,资金经划转后大部分流入尹洪卫及其配偶实际控制的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缴纳税款等个人事项,全年资金占用发生额5.44亿元。截至2025年8月25日,仍有1.49亿元未归还。
第二层是以财务造假掩盖资金占用:在界首森林公园项目中,公司虚构苗木采购单据,虚增成本7700余万元;为掩盖资金占用事实,公司又通过虚构工程施工成本虚增收入约1180万元。两项操作叠加,导致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7527.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9.60%。
两件事在法律上的评价层级不同。资金占用触及的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当实控人利用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资金无偿转移至关联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构成此罪,立案追诉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ST岭南案中5.44亿元的发生额已远超这一门槛。
而以虚构交易掩盖资金占用,则将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前置行为——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且虚减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9.60%,已远超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二、行政处罚后的路:立体追责的逻辑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发出,往往意味着案件在行政层面的定性。但立体追责的逻辑是:行政处罚追的是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追诉追的是同一行为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追的是对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三重责任不是“三选一”,而是“三并行”。*ST岭南案中,资金占用本金已有1.49亿元尚未归还,这本身就是后续刑事追诉的证据基础,也是退市风险的重要触发因素。
从近两年的司法实践看,资金占用与财务造假交织的案件,正在成为“行刑衔接”的高频领域。司尔特案中,前董事长金国清因2016年至2019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1.15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1.1亿元等一系列问题,于2026年5月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这只是行政层面的追责。而在更早之前,该案涉及的职务侵占、虚开发票等刑事犯罪线索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多名责任人面临刑事追责。
卓锦股份案也是同一逻辑。2023年因2021年年报虚增利润2706万元受到行政处罚后,三年后的今天,实控人仍因同一事项被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结束,不是案件结束,而是刑事追诉程序的加速。
三、从*ST岭南案看资金占用的隐蔽化趋势
*ST岭南案的资金占用手法值得高度警惕。5.44亿元资金并非直接划转,而是通过“预付工程款”“支付往来款”等名义流向8家供应商,再经多道划转后流入实控人控制的账户。这种“多层嵌套”的安排,在诸多资金占用案件中反复出现。红豆股份案中,控股股东红豆集团通过“预付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1250万元资金。ST瀚川案中,实控人蔡昌蔚通过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占用资金近4000万元。
穿透这些复杂安排并非难事。经侦部门的资金流向穿透技术、审计机构对供应商资质的核查,足以将任何“化整为零”的路线图反向复原。资金占用案件中,“多层划转”从来不是有效的隐蔽手段,而是辅助定罪的额外证据。每一笔异常支付的路径记录,都在为后续的刑事追责“自证其罪”。
四、资金占用下的退市连锁反应
*ST岭南案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风险维度:公司股票自2026年6月3日起已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22年至2024年分别亏损15.54亿元、10.92亿元和9.84亿元,2025年仅实现营业收入1.12亿元,净利润亏损23.36亿元。
资金占用的刑事风险与公司退市风险正在相互叠加:大额亏损叠加占款追偿的困难,构成了强制退市条件中的财务类指标;而因重大违法事项被刑事追责,本身就可能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款。一罚一退,构成完整的市场出清闭环。
五、刑事律师视角下的三点观察
从刑事合规的角度观察,*ST岭南案揭示了几个容易被低估的信号。
其一,资金占用的“归还”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立案追诉后归还的资金,在法律评价上是事后挽回损失的情节,而非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
其二,“程序合规”的幻觉是实控人最危险的认知偏差。表面上有审批流程、有合同、有发票,但刑事法律考察的是“商业实质”。没有真实业务支撑的所谓“采购合同”,在法律上是虚构交易的直接证据。
其三,资金占用与财务造假的“犯罪集合体”风险正在升级。当两个行为相互嵌套时,当事人可能同时面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双重指控。两罪一罚,刑期叠加。
行政处罚先行、刑事追诉后置,已不是特例,而是立体追责框架下的标准动作。对实控人而言,当行政罚单落地时,更大的刑事风险链条往往才刚刚开始启动。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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