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建鑫
在房屋买卖中,有一条亘古不变的铁律:“钱不到账,不过户”。哪怕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没收到全款或者首付款,绝不可能把价值数百万的房子过户给陌生人,更别说是过户给买家指定的“第三方”。
然而,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审判决书中,这条商业常识被彻底颠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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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深扒的,是颜龙海与陈伟民的一起房产纠纷案。历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该院依法作出的二审判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来到了福建高院陈昊法官的案头。陈昊法官作出的(2022)闽民再451号判决,不仅让卖家颜龙海欲哭无泪,更让无数法律从业者直呼“看不懂”。
买家陈伟民只付130万元的购房定金,凭什么要求卖家颜龙海将价值800多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买家指定的第三人?福建高院这起离奇再审案,撕开了司法裁判的荒诞一角。
近日,颜龙海向正在巡视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央第十巡视组致信,要求巡视组对作出该荒诞判决的陈昊法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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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800多万的房子,买家只掏了130万
故事要从2016年说起。
厦门市民、马来西亚侨眷颜龙海,因急需资金周转,决定将名下位于厦门融景湾的一套豪宅(含车位)出售,总价822万元,买家叫陈伟民。
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得非常清楚:签约时陈伟民即付定金:30万元。2016年4月25日前,陈伟民需再付100万元(累计130万元)。
关键节点,2016年6月15日前:颜龙海的一手房产证办出后,陈伟民必须支付300万元首付款。随后,颜龙海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给陈伟民指定的第三方。
这里有个细节至关重要:合同写着“以银行打单为准”。这意味着,只有陈伟民把钱打进了颜龙海的账户,银行出了流水单,颜龙海才去办公证。
僵局:买家未付首付款,却想先拿房?
时间来到2016年5月底,颜龙海顺利办出了一手房产证。他急切地联系陈伟民:“证出来了,尾款什么时候给?”
陈伟民回复:“下周回厦门,我要拿证去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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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约定的6月15日到了,陈伟民并没有像合同要求的那样,把300万元首付款打进颜龙海的账户里。他只说了一句:“做公证委托吧,方便我下个月收贷款。”
这就好比你去买车,只交了定金,没付首付,却要求4S店先把车过户给你朋友,说是下个月再给钱。
颜龙海慌了,他急着用这300万元去周转。于是他提出:“既然你有钱了,咱们直接过户得了,别搞什么委托公证给第三方了,风险太大。”
就是这个“要求直接过户”的提议,成了陈昊法官判定颜龙海“违约在先”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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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昊法官的“惊天逆转”:谁穷谁有理?
案件经过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的一审,湖里法院判卖家输;厦门中院二审,该院改判卖家赢;福建高院指令厦门中院再审,厦门中院审委会维持原二审判决。
经福建省检察院抗诉后,案件到了福建高院,主审法官陈昊却给出了一个颠覆常人认知的判决逻辑:
其一、断章取义短信:陈昊法官认为,颜龙海要求“直接过户给陈伟民本人”,说明他不愿意卖给“陈伟民指定的第三人”。既然你不卖给第三人,那合同里的“委托公证”就不用办了。
其二、无视付款义务:陈昊法官认为,虽然陈伟民没在6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300万元,也没向颜龙海提供第三人信息,但这都不算根本违约。
其三、荒谬结论:颜龙海违约在先,陈伟民没有违约。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
买家只给了130万元定金,未付300万元首付款,买家也没说要把房子过户给其指定的谁,但他只要口头说“我要买房”,卖家就必须免费把价值800多万元的房产控制权给完全交出去。如果卖家敢要求“先给钱”,那就是卖家违约!
逻辑崩塌:陈昊法官让司法公信力受质疑
颜龙海在问责申请书中质问陈昊法官的一段话,堪称经典:
“如果陈昊法官的判决逻辑成立,那么申请人(颜龙海)随时可以在仅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大量收购作出该判决的合议庭所有法官的房产,并且所有合议庭法官也必须配合申请人将其房产过户登记转卖给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这样一来,陈昊及该合议庭法官还会觉得自己的判决没有错误吗?”
这不仅仅是逻辑的崩塌,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嘲讽。
试问陈昊法官:如果您卖房,买家只给了16%的定金,剩下的84%房款一分不付,您会或者敢把房子过户给他指定的陌生人吗?
《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在本案中为何失效?难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业底线,在陈昊主持的法庭上不值一提?
尾声:迟到的正义还能回来吗?
目前,颜龙海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向中央第十巡视组递交了问责申请。在请求最高法院提审该案并纠正错误的同时,要求巡视组对作出该荒诞判决的陈昊法官进行问责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不仅仅是某一个法官的枉法裁判问题,更是“机械司法”对“商业常识”的碾压。当法官坐在办公室里,用“我觉得”来代替“市场规律”时,每一个普通百姓的交易安全都必将受到威胁。
因此,我们期待最高法院的提审、拨乱反正,这不仅是还颜龙海一个公道,更是给所有信奉“契约精神”的老百姓一个交代。
附:问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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