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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中赋予无过错方的一项重要救济权利,是平衡离婚纠纷中双方利益的关键砝码。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中“重大过错”这一概念存在一定抽象性,实践中对于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长期通奸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并引发损害赔偿,常存争议。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吴亚律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系统梳理了离婚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供读者参考。
“重大过错”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为无过错方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五种法定情形中,“与他人同居”与“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实务中争议最为集中的两个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解释确立了时间持续性、关系稳定性和共同居住性三个构成要件,将偶然的、短暂的不正当关系排除在外。吴亚律师指出,实践中对于“持续、稳定”的理解存在裁量空间,法院通常综合考量双方交往时长、居住记录、通信频次及内容、开销往来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单一证据往往难以满足认定标准。
“其他重大过错”条款
“有其他重大过错”系《民法典》新增设的兜底条款,旨在涵盖虽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但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吴亚律师分析认为,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双重条件:行为本身具有重大性,且行为与离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欺诈性抚养、长期通奸、婚外性行为导致他人怀孕等情形,通常会被纳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予以评价。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的引入,实质上降低了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在《民法典》施行前,若过错方的行为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往往难以获得损害赔偿。而新法为长期通奸、一夜情等严重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提供了追责路径,体现了对婚姻伦理的强化保护。吴亚律师强调,无过错方在维权时应注意证据收集的系统性,电子数据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视频等应符合合法性要求,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以增强证明效力。
吴亚律师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背俗行为,并引导社会公众珍视婚姻承诺。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当事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证据保全能力的提升。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若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理性的维权策略,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程序瑕疵导致权利落空。法律对婚姻的保护,既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更需要权利主体积极而理性的主张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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