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2日,网约车司机曹师傅在上海一起租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下称“一起租车”)租了一辆广汽埃安Y型小轿车,用于网约车运营,租期6个月,月租6000元,还交了6000元押金。
然而今年4月2日,“一起租车”来人把车辆强行开走,理由是曹师傅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某网约车平台规定的单量。但系统显示,曹师傅每月超额完成任务。在追讨押金的过程中,“一起租车”的联系人集体失联,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找不到该公司。
“一起租车”的前员工丁某告诉新闻晨报《老叶较真》记者,并非曹师傅违约,而是曹师傅遭遇了“套路租”:“一起租车”通常用这种方式提前收回车辆,提高车的周转率,获取更多押金,有租赁人向法院起诉,胜诉了也没退回钱。
强行收车且拒不退还6000元押金
2025年12月12日,曹师傅在某网约车平台官方直营司机中心上海沪南公路店,与“一起租车”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承租一辆广汽埃安Y型小轿车用于网约车运营。从车辆行驶证上看,车辆所有人为施X明,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合同约定:曹师傅向“一起租车”支付押金6000元,另每月付租金6000元,租期至2026年6月13日;手写条款明确要求,曹师傅需日均完成某网约车平台的订单12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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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师傅签订的租赁合同
曹师傅告诉记者,合同履行期间,他每个月都按要求完成了网约车平台约定的单量。2026年3月,他全月完成该平台订单390单,账面流水12187.46元,折算日均接单量超过12单,已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但3月18日,“一起租车”工作人员在工作群内通知曹师傅:“你每天单量太少,要求12单。”
面对曹师傅的申辩,“一起租车”的“车管”说,司机完成的拼车单不计入有效单量。但曹师傅说,这一规则在合同中从未提及。
曹师傅在工作群里提出异议:“平台由系统自动派单,包含快车、拼车、特惠等多种订单,司机无法随意拒绝。一旦拒接拼车单,平台会大幅降低派单权重,往往大半天无单可跑,直接导致无法完成日均任务。我的损失,公司能承担吗?”
面对质疑,“一起租车”工作人员并未跟曹师傅进一步协商,仅回复“你自己找找原因”。公司负责人刘某则称:“拼车单可以关闭,特惠可以打开;不达标平台有罚款。你有平台任务,已经多次提醒你。给你低租金是有平台任务的。”
2026年4月2日晚,“一起租车”人员上门,强行把车开走。
曹师傅说:“我发现的时候,他们已经把车开出去了。一起来收车的丁某手写了一张字条给我,说这辆车被他们公司收回,合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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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强行收回后,丁某手写了一张字条给曹师傅
此后,曹师傅多次要求退还6000元押金,均被拒绝。对方的理由是曹师傅违约。曹师傅不服。“3月18日告诉我拼车单不算合同工作量。但是合同里根本没有这一条。”打过几次电话之后,以前曹师傅能联系上的公司负责人,都联系不上了。
记者多次联系“一起租车”的刘某,还有其他跟曹师傅对接的人,都无法正常沟通。记者给实控人刘某语音留言,截止发稿时,刘某并未回复。有个别工作人员的电话能接通,但是听说记者来意后,连忙否认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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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宝显示,“一起租车”的注册地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9幢”
曹师傅去“一起租车”企业注册登记地“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发现该地址并无“一起租车”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也没有经营痕迹,属于典型的“空壳注册”。
曹师傅先后向多个区的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对方均表示不在管辖范围;有一个区的交通主管部门电话回复,他们可联系到法定代表人,但对方长期不在上海,公司无实际经营主体,难以落实监管与处置。
前员工称提前收车系“故意找茬”
记者了解到,4月2日晚上参与收车的丁某已经从“一起租车”离职。丁某说,他在“一起租车”做了两年多时间,以前他们对外都是称公司X总,其实都是普通员工。公司真正的负责人是刘X。他是法人代表刘贤点的儿子。
说起他当时代表“一起租车”去收车的事,丁某坦言:“公司收走曹师傅的车没有任何道理,就是乱搞。曹师傅的单量已经达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所谓‘拼车单不算’,合同里没有任何约定,对司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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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师傅认为自己一直按合同履约
丁某证实,一起租车内部还有一套规则:单量不达标每月扣2000元。但这条规则也从未写进合同,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属于公司单方面强加的苛刻条件。
“合同里又没写清,他们这么做都是犯法的。”丁某告诉记者,曹师傅押金完全有权拿回来,公司无权扣押。当被问及“此类情况多不多”时,丁某直言:“多了多了,他们就是靠这个赚钱的。”
丁某说,为了达到提高车辆周转率,收取更多押金的目的,“一起租车”会无端制造借口收车,然后侵吞租司机的押金。他坦言,自己正是看清“一起租车”长期从事违法操作,担心自己卷入刑事风险,才选择了离职。
胜诉了也无法拿回押金?
记者了解到,“一起租车”从个人手中收揽车辆,再转租给司机跑网约车。曹师傅的这辆车,行驶证是施X明的,按照相关网约车平台规定,车辆、驾驶员以及平台三者必须同时合规。车辆必须在平台备案,跟行驶证绑定,驾驶员需与车辆绑定。因为曹师傅没有这辆车对应的网约车资质,“人车不符”,属于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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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师傅实际上没有这辆车对应的网约车资质,属于“人车不符”
记者还看到,曹师傅与“一起租车”签订的合同也显失公平。合同只详细填写乙方曹师傅的身份信息、地址、电话、紧急联系人;甲方(“一起租车”)无地址、无联系电话、无对接人,仅盖一枚公章。合同同时约定日1%违约金,责任几乎全部转嫁给司机,却免除了出租方主要义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启信宝信息显示,“一起租车”已经官司缠身,法人代表刘贤点已经被“限高”。丁某透露,刘点贤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他的儿子刘X才是实控人。刘点贤限高,对他儿子刘X一点影响都没有。
丁某已经知道曹师傅向法院起诉了。“我告诉你,官司打赢,你也拿不到钱!法院开庭的时候,公司有时候甚至不出庭的,让法院去判。判了也不执行,因为没财产可以执行,你能怎样?”
说着,丁某从自己的手机里翻出了一份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原告史X春向法院诉请退还5900元押金。被告为“一起租车”,其投资人为刘贤点。
丁某称,虽然原告史X春胜诉了,但至今尚未拿回59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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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套路租”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曹师傅明知人车不符,还要跟“一起租车”签约,是否要承担不利后果?“一起租车”的法定代表人跟实控人不一致,遭遇“套路租”的司机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周运柱为此一一作了解答。
周律师说,曹师傅跟“一起租车”的合约确实存在法律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全部后果,更不能成为租赁公司侵吞押金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曹师傅“人车不符”属于非法营运,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合法,在法律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即便合同无效,租赁公司收取的6000元押金在法律上仍应退还给曹师傅。
曹师傅明知不合规仍签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这属于行政违法(非法营运)的范畴,应由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如罚款、扣车等)。租赁公司不能借此“黑吃黑”,将行政违法的过错转化为自己违约不退还押金的理由。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实控人的情况,周律师说,“顶包法人”(即名义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而幕后实控人逍遥法外)的套路,维权难度确实极大,但并非完全没有路径:
如果曹师傅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实控人(刘某)的个人财产发生了混同,或者公司仅仅是实控人逃避债务的工具,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实控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果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前员工丁某证实,该公司以“故意找茬”收车、侵吞押金为盈利模式,且涉及大量司机。
在法律人士看来,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曹师傅可以联合其他受害司机,整理好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集体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一旦刑事立案,警方的侦查手段将能更有效地追查资金流向和幕后实控人。
考虑到曹师傅遭遇的“套路租”并非个案。周律师告诉“曹师傅们”,即使对方是空壳公司,也要坚决起诉。胜诉判决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还可以申请将公司及实控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限制其高消费、出行等。对于金额不大的纠纷,可以走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成本相对较低。此外,“套路租”往往受害者众多,“曹师傅们”可以联合其他司机集体起诉或集体报案,不仅能分摊维权成本,更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大提高追回损失的几率。
新闻晨报 记者 叶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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