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21周东莞城市更新市场周报
(5月23日—5月29日)
本期看点
政策动态
●国务院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项目动态
本周,东莞市共发布3个项目动态:土地和房屋权籍调查成果公示1项,用地面积3.3万㎡;“1+N”总体实施方案公示2项,用地面积13.6万㎡。
![]()
市场动态
●常平镇黄泥塘连片“工改工”项目启动拆除
市场资讯
●本周有2宗土地出让
●本周有2宗土地供应
01
政策资讯
1.国务院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8日
主要内容: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5/content_7070539.htm
国务院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规划强调,全面摸清城市存量资产资源底数,推动已供未开发土地和在建项目分类处置,盘活闲置低效的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商品住房、公房等。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强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更好满足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参与城市更新。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着力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需求,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和规范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推进“好房子”建设。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兼顾增量建设与存量更新,全链条提升住房标准、设计、材料、建造、运维水平,建设改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鼓励居民开展既有住房装修和局部升级改造,推广装配式装修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应用性能优异的新型建材。在新建、改造住宅项目中开展数字家庭建设,丰富数字家庭应用场景。
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对建成20年及以上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展专项体检,聚焦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服务功能和环境品质实施针对性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结合改造同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维护水平。
推进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改造。提升老旧商业街区、生活街区,完善功能布局,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优化交通组织,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丰富文商旅体展等融合业态,创新沉浸式体验等多元消费场景。实施老旧交通枢纽与周边街区一体化更新改造。推动老旧厂区功能转换,完善厂区及周边配套设施,优化景观环境,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植入新业态新功能。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老旧厂区改造提升。
有序推进危旧房改造。对城市C、D级危险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加快拆除改造D级危险住房,精准消除安全隐患。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探索可持续运营模式。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实施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稳步推进预制板房屋治理改造和地震易发区房屋抗震加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管理。
稳步推进城中村更新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优先实施改造。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做到征收补偿到位、项目资金平衡。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质量。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6日
主要内容:
https://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4901545.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全省实施留用地安置以来,相关制度持续规范、完善,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动了土地征收,有力支撑了广东高质量发展。但随着我省城乡建设加快推进以及自然资源要素供需转变,留用地安置兑现落实难、开发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也逐步显现。为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有序推进留用地及时兑现落实、高效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优化留用地安置
各地要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方式。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效书面方式约定安置方式但尚未兑现的留用地(以下称历史留用地)优先按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兑现。本意见施行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新增留用地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的方式安置。
二、高效利用实地留用地
(一)优化留用地兑现程序。兑现留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兑现落实开发方向明确、项目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采取实地留用方式安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审查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实地留用地安置协议,或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实地留用地选址、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放弃实地留用地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或因国家和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应当采取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
(二)规范留用地流转和开发运营。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应当通过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注册成立的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的,建成的物业可自主招商运营,也可交由政府统筹招商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取合作主体。鼓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开发零星、分散的留用地,通过土地腾挪置换和整合优化,实施集中连片开发和统一经营管理。
(三)加强留用地供后监管。留用地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或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合作开发主体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违规违约责任。国有留用地涉及闲置土地需依法收回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转以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
三、有序推进非实地留用安置
(一)制定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等组织编制本辖区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不得低于签订非实地留用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二)规范非实地留用安置程序。采取一种或多种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非实地留用安置协议,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款、置换物业建设及筹集成本、作价出资(入股)成本、不动产登记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可以纳入主体项目征地成本,由征地主体承担;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上述费用纳入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按规定足额预存和支付;折算货币款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一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加大非实地留用安置统筹力度。采取置换物业方式安置的,置换物业应当为工业、仓储、商业、办公、旅游或其他经营性用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物业置换的,协商一致后可以异地安排物业置换。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重点功能片区、产业园区等成片开发区域,通过组织集中建设、向社会购买、土地出让配建物业等多种方式筹集置换物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安置的,作价出资(入股)标准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建设主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实地留用标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出资、股权比例及相关约定分享收益。股权收益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加强服务和监管
(一)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用地的统筹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非实地留用标准,以及实地留用涉及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指导留用地相关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留用地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权属登记和资产管理。实地留用地、置换物业等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实地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作价出资(入股)收益等应当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以折算货币方式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留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等。
(三)保障表决权和知情权。留用地安置补偿、开发利用方案、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充分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和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留用地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情况,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主动接受成员监督。留用地处置涉及房屋承租人、建设出资人、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处置前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留用地监督管理。违反规定比例安排留用地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擅自将留用地安置所得的土地、货币、物业、股权等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给本村成员,或擅自进行留用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确有需要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制定兑现历史留用地承诺的年度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13日
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8日
主要内容:
https://www.dg.gov.cn/zwgk/zfxxgkml/szfbgs/zcwj/gfxwj/content/post_4543619.html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拨付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投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依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实施住房保障;定期公布我市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发展改革、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教育、民政、信访、供电、工信、税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和征收程序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资金、房源,科学制定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征收范围和拟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书面说明;
(二)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书面说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附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拟建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意见);
(三)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摸底调查情况。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六)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九)进行分户评估,并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十)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调查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情况;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不得擅自拆除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征收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批准。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严禁砍伐、迁移征收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市林业局批准后按照保护方案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委托拟建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同拟建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作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300户以上(含本数)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对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七条 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通过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交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及其他专家鉴定所需材料。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则鉴定费用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房屋,每户给予2万元人民币搬迁补助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每户给予3万元人民币搬迁补助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时为毛坯房或经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定暂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另外增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按月支付。
(三)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搬迁奖励;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搬迁奖励;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搬迁奖励。此项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第二十四条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库存产品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奖励办法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交回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交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及本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步废止。
02
项目动态
01
土地和房屋权籍调查成果公示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现代化产业园片区7号传统产业类单元“三旧”改造项目
用地位置:位于虎门镇南栅社区上南路与磨碟河交汇处
标图建库号:44190042102
用地面积:33054.8㎡
建筑总面积:20199.2㎡
![]()
改造单元范围示意图
02
“1+N”总体实施方案公示
东莞市横沥镇横发集团专精特新产业园“三旧”改造单元(三期)
用地位置:位于横沥镇北部片区
标图建库号:44190010645、44190010690
用地面积:103303㎡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道路用地、林地用地
容积率:3.5
改造方式:公开招引实施主体
改造主体:东莞市横聚置业有限公司
![]()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现代化产业园片区7号传统产业类单元“三旧”改造项目
用地位置:位于虎门镇南栅社区上南路与磨碟河交汇处
标图建库号:44190042102
用地面积:33054.8㎡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公共绿地、道路用地
容积率:2.0-3.5
改造方式:自行改造
改造主体:东莞市虎门镇南栅股份经济联合社
![]()
改造单元范围示意图
03
市场动态
常平镇黄泥塘连片“工改工”项目启动拆除
近日,常平镇黄泥塘工业园区连片“工改工”更新单元项目正式启动拆除,标志着常平迈入产业空间重塑、产业能级提升的关键阶段,常平经济高质量发展按下“加速键”。
据悉,该“工改工”项目位于常平镇黄泥塘村北部,地处东平大道南侧、从莞高速东侧,现状多为老旧低矮厂房,以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产业为主,产业附加值较低。此次计划拆除用地面积约11.18万平方米,其中单元内拆除面积达10.19万平方米,通过全域连片更新改造,全力盘活低效闲置产业空间,推动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作为常平连片改造重点项目,该项目由镇属企业东莞市领峰智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约13亿元,总建筑面积约33.52万平方米,将打造集研发、生产、配套于一体的现代化产业园区,重点引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项目方案设计、供地手续办理等工作正在同步推进中,预计年内实现开工建设。
接下来,常平将持续把“工改工”作为盘活产业空间、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始终坚持项目为王,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招商落地等工作,确保项目快建设、快投产、快见效。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强化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营造“愿意改、主动改、积极改”的浓厚氛围,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全镇“工改工”工作再提速、再突破。
![]()
![]()
04
市场资讯
1、本周有2宗土地出让。
![]()
2、本周有2宗土地供应。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入群交流
如需了解相关东莞城市更新政策及投资机会,欢迎垂询:
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创始于2013年,致力于成为专业领先的策略型城市更新产业运营全流程服务商。集团业务聚焦于将城市更新、产业运营以及政策智库进行高度融合发展,我们致力于通过“旧改+运营”、“园区+基金”双引擎驱动模式,为中国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合一业务范围包括为政府提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政策课题咨询以及产业发展规划顾问服务、为国央企及村集体等市场主体提供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咨询+实施服务(投资可研与开发策划顾问、项目全流程开发管理及融资并购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城市更新项目融资贷款可研与贷后监管服务、为工改工产业园区项目方提供策划招商运营等全过程专业服务。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立足深圳面向湾区,已正式成立东莞、惠州等地区公司,参与操盘和服务的项目覆盖深圳本土十个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两岸七城。集团于2017年、2019年荣获中国地产年会年度城市更新运营大奖。2020年,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站设立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总部。
![]()
![]()
![]()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城市更新政策规定,按照行业专业标准原创而成,所用数据基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的市场监测以及对公开信息进行的综合整理与分析,力求公正客观的反映城市更新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因数据统计时间与统计口径的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不保证公众号所载内容的完全准确性与完整性,如后续发布内容与前期内容存在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可随时更改且不予特别通知。本公众号所载内容均不构成对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建议,仅供大家决策参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请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特定事实与前提。
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更改或以任何方式翻版、复制、转发或引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未经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保留随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