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款扣划与入账规则
执行款支付两种合法路径:一是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是法院直接从被执行人账户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必须划入法院专户(执行款专户/案款专户)的情形:
(1)款项存在争议、需要后续分配的;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专户管理的;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强制专户入账)。
2. 禁止直接收取现金、票据原则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票据。
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严格遵守程序: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当场出具收款凭证、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及在场人员签名确认。
移交时限:回院后当日移交财务部门;当日无法移交的,1日内移交并书面说明原因。
3. 执行款常规发放期限
执行人员收到财务到账通知后,30日内完成款项核算、费用结算、通知领款、款项发放全部工作。
4. 延缓发放的法定情形(需审批)
报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延缓发放:
(1)需要进行多债权人案款分配的;
(2)申请执行人涉案、涉执行、涉犯罪,款项被保全、冻结的;
(3)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按期领取的;
(4)案件依法中止、暂缓执行的;
(5)其他正当理由。
延缓事由消失后,10日内必须完成发放。
5. 执行款发放方式与对象
执行款发放以转账方式为原则。
发放对象原则限定为申请执行人本人。
确需发放给案外第三人、其他单位的,必须合议庭审查;依法需退还交款人的除外。
6. 执行款发放审批流程
发放前必须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完整载明案号、当事人信息、交款信息、收款账户、发款金额方式等内容。
审批流程:执行人员填报→ 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领导批准 → 财务部门办理支付。
委托代领的,必须附: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另附律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7. 支付办理手续
(1)转账领取:凭审批表+当事人账户书面证明,交由财务办理转账;
(2)现场领取:核验身份证件、授权手续后,执行人员陪同领款人到财务办理支付。
8. 财务审核与收款凭证要求
财务部门支付时,既要核验发放审批表,同时依照财务制度二次审核。
收款人领取款项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财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9. 执行款提存适用情形
无法按期发放的,法院可依法提存执行款:
(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
(3)权利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失能未确定监护人;
(4)预留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领取;
(5)其他无法正常发放的情形。
10. 提存审批与费用承担
提存需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附证明材料,报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提存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直接从执行款中扣除。
11.执行标的物直接交付规则
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物品的,被执行人需向法院出具接收证明;无接收证明的,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双方签字附卷。
经由法院转交、法院主持交接的,执行人员必须记录交付情况,双方签字入卷留存。
12. 法院收存物品的保管规则
法院查封、扣押或当事人交付的物品,执行人员立即通知保管部门清点、登记。
贵重物品(有价证券、金银、古董等)必须封存保管,保管部门接收后出具收款凭证。
异地查封、不便运输、易毁损物品,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保管,受托法院按前述规则办理。
13. 物品保管场所要求
法院应当设置专门场所统一存放查封、扣押、交付的执行物品,实行集中规范管理。
14. 特殊易损物品处置
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法院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置并上交价款;必要时法院可直接变卖,所得价款交由财务部门专项管理。
15. 物品发放期限
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交付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费用结算、通知领取、物品发放工作。
非裁判文书确定交付的物品,符合处置条件的,依法启动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程序。
16. 物品提存特殊规则
满足款项提存法定情形的,法院可对物品直接提存。
物品不适宜提存、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不予提存原物,改为提存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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