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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向别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他人实施诈骗。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犯罪”?又应该如何推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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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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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犯罪对象是公共网络信息。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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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犯罪”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对于“犯罪”的理解,将直接影响本罪的适用犯罪。
关于“犯罪”的理解,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是指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按照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件。
对此,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规定实质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作了扩大解释,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在内,这是基于司法实践中不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难以查实的实际情况,如果一律将被帮助对象限制为犯罪,将会导致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本意无法体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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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应当如何推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解释》第11条专门明确了七种属于明知的情形,但有关明知的程度范围,学界仍然存在确定性认识、可能性认识以及应当知道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明知是指行为人对所提供的帮助行为具有一般性认识,其内心也认识到帮助行为在客观上推动了他人犯罪的发生,并且具有促进他人犯罪实施的主观心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明知的程度范围涵盖了可能性认识,可能性认识是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猜想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是怀疑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主观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明知的程度应当涵盖“应当知道”。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证明困难,由此采用客观推定的方法依据事实情节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推断,从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笔者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不宜理解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但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如网络运营商对诈骗犯利用自己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施诈骗犯罪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对服务对象收取高于正常服务的费用就可以认为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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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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