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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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提到,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相关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同时临街立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外置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在设计方案阶段统一预留不超出建筑物外墙轮廓的专用安装区域。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而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采用隐形防盗网。
至于工地方面,意见稿还提到,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内外整理,保持整洁美观,封闭大门。
附《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范围与《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致。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居住区、城中村、各类工业园区等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
第四条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的情形,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新建、改建区域人行道铺设率应达100%,并对现有未硬底化及铺装的人行道制定逐步改造计划。重点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结合片区品质、地质,按海绵城市要求选择透水或不透水结构;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规范连接地下排水管道,无污水溢流,不得覆盖现有排水井。实施范围涉及河岸、市政排水管井等设施的,须严格按照水务部门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并按要求完成完工备案。排水沟(管)应保持畅通,无渗水、无堵塞,不得设置露天排水沟渠。
地下排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或备案设置的临时摆卖点,应当规范经营,保持摆卖点及周边环境整洁、交通有序;非摆卖时段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场地原貌与道路通行功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或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排入河涌,不得对施工区域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彻底沉淀过滤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通过水务部门批准的排放口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道路建设时,应将征拆范围内、道路红线外相关区域硬底化,建成后移交保洁单位纳入日常保洁,避免造成新的“三不管”地带。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占用原市政道路、市政公共空间、市政管养范围设置的停车场(含小区利用市政范围设置的停车场),由经营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承担环境卫生、容貌整洁、设施完好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相关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城市容貌协调。
第十三条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线索)、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古树名木和其他历史文化要素应设置统一保护标志牌,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水域及河道两侧范围内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建(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的临街面及侧面搭建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增加设施,不得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
第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应保持无破损、结构安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时拆除或整修。临街存在破残的建(构)筑物或经认定的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整修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且无修缮价值,应依法拆除。
第十七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八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新建临街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外置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在设计方案阶段统一预留不超出建筑物外墙轮廓的专用安装区域,且采用与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样式相协调的装饰格栅进行隐蔽遮挡,保持建筑立面整洁统一。严禁擅自变更安装位置、损坏建筑外墙,外置设施应当安装牢固、安全可靠。
临街建筑立面设置的空调外机等外置设施,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相关规定;在人行道上空安装的,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300厘米;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安装的,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400厘米,且突出深度均不应大于60厘米。空调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防锈型材质;外墙锈蚀污渍应定期清洁、翻新粉刷,陈旧破损、失效废弃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当规范接入雨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九条除军事等具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新设置的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随意改动。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和卫生死角。
物业小区内的屋顶天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及公共安全的物品。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采用隐形防盗网,防盗网应采用通透性强、结构安全的不锈材料,颜色及表面处理工艺须与建筑外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使用高反光的原色不锈钢,且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户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的油烟,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处置达标。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清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毁损、占用的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权属人或管理人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被许可人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通信线、电力线、广播电视线及其他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宜入地埋设或采取隐蔽措施,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和杆线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管线或其他杂物缠绕、悬挂,废弃杆线等应及时清除;通信线缆要落实分色管理,明确权属,提升管理效能。
第四章公共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现象,无人员乞讨、露宿。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遗留,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九条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物、尘土,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第三十一条公共厕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排污畅通,定期维护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障正常运转;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设施洁净,无蝇蛆、尿碱,基本无异味。厕所标志与指示牌布设规范,指引清晰醒目。
第三十二条公交站点、站牌应保持完好、整洁。站台及周边环境应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氢能自行车)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按标识朝向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道路通行秩序,不得骑压和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四条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毁损、占用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五章园林绿化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要坚持科学选择绿化树种,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尊重现状、生态优先、节约务实、彰显特色等原则,以乡土树种、常绿遮阴树种为主,通过科学规划和植物合理搭配,营造具有我市地域文化特色的植物景观风貌。
第三十七条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规范统一、整洁美观的保护标志,并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管理养护,保持树形完整、环境整洁,与周边城市容貌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垃圾应当天清运。公园、市政道路、居住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作业垃圾应当单独定点投放。
第三十九条绿地、行道树和绿道、碧道的标识及配套设施上(不含宣传栏)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第四十条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第四十一条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树木枯枝、断枝应及时清理。不宜出现泥土裸露。
第四十二条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应修剪平整,整形灌木应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三条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应修剪整齐,行道树上不得挂设通信线、电力线、广播电视线及其它管线设施。
第四十四条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第四十五条严禁侵占本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地,以及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严禁在碧道、绿地或绿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及其他破坏碧道、绿化、绿道的行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碧道、绿地或绿道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手续,明确恢复要求,按期恢复并验收。
第四十六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四十七条城市倡导拆墙透绿,推广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廊架绿化等垂直绿化形式。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加强日常管护,提升绿化、美化效果。
第四十八条河流、湖泊两岸种植树木、花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公路、铁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第四十九条维护公园绿地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共生态环境质量与公众休憩权益,规范公园绿地使用行为,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木炭、燃气炉等明火器具从事烧烤、煮食等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露天露营活动,未及时清理活动后遗留垃圾,未恢复场地原貌等行为;
(二)践踏、碾压草坪,使用铁桩等破坏地被生长环境的设施,在草地上堆放重物、倾倒污水或废弃物;
(三)损毁花草树木、攀折枝叶,损坏公园绿地内的座椅、路灯、健身器材等各类公共设施设备,擅自迁移、破坏绿化设施的;
(四)在公园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或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悬挂重物的。
第五十条公园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专用蓄电池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应急公务车辆。
设有专用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允许无动力装置自行车进入。
经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停放时应当熄火;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公务车辆,不受前款行驶、停放规定限制。
第六章环境卫生
第五十一条道路、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湖泊、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责任分工开展清扫保洁,依据《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标准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设施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居住区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条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五)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及未经批准的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七)商场(店)、餐馆橱窗污浊或乱张贴小广告;
(八)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九)车辆违规停放、损坏车辆未及时清理,影响市容及通行秩序;
(十)利用车辆、器材等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公共空间堆放物品、发布广告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并做好除“四害”工作。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第五十四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防止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不得带泥行驶。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提前报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补偿。
第五十六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车辆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垃圾转运站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摆放在垃圾转运站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现象。
(二)垃圾转运站应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降噪、防蝇防鼠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和机械用具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积存污水和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废)水,应按水务部门批准的排放口正确接入市政污水主管网。
(三)垃圾运输车辆车身应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志,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扬撒、遗漏垃圾及滴漏污水。
第五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应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一)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禽畜养殖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二)工业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医疗垃圾应当依法分类收集,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建筑垃圾应单独收集,并按规定运送至指定受纳场处置。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不得擅自堆放建筑物料。
(四)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家具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挖、维修道路或修剪花草,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尘、降噪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产生的建筑垃圾、树枝、杂草等废弃物实行分级管理。在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作业的,应围挡施工,废弃物即产即清;在其他区域作业的,废弃物应在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第五十九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及城市居住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的,饲养人应立即清理。
第七章户外广告及标识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招牌、大型楼宇标识参照大型户外广告管理。
第六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符合《佛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导则》。广告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原则,功能、总体布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第六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军事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态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城市景观和风貌管控。
第六十三条商业街区的户外招牌及标识宜采用内透式灯箱和灯具,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第六十四条除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另行规定外,建(构)筑物及居民楼的楼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标识;确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确定大型屋顶广告的安全防护范围;大型屋顶广告首次设置使用时限不得超过5年;期满经安全检测合格、符合设置规范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
第六十五条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招牌及标识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功能;广告、招牌及标识设置不遮挡门牌号码。
第六十六条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广告招牌,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
第六十七条各类指示牌、门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标识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车站、码头等窗口场所设置的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应清晰、充足。
第六十八条户外广告不应在政府机关、教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宗教建筑等设施及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不应在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范围内设置。
第六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文字用语应准确,简化名称应符合国家标准,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缺亮的,及时整修或更换。
第七十条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宜空置。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施,以公益性广告或招租信息补充版面。
第七十一条未经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绿地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充气物、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第七十二条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宣传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第八章城市照明
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为主,光源和灯具应体现绿色照明理念,注重灯饰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饰型、光源及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第七十四条灯杆、灯饰、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十五条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亮灯率均应达到95%以上。出现故障或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七十六条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应控制光线投射角度,避免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休息。
第七十七条城市灯饰应充分体现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体的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第七十八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更换和维修,并做好城市灯饰的清洗工作,保持灯饰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灯饰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易产生眩光的区域,应采用控光灯具。
第七十九条景观照明灯饰应根据季节变化及区分“平时、普通节日、重大节假日”三种不同照明需求,科学安排亮、熄灯时间;景观照明灯饰及商业灯饰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出国家的规定值,灯饰坏损、故障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修复。
第九章施工工地
第八十条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外观、围栏遮挡应选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景观化、绿色化处理,或用于公益宣传;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施工工地,围挡或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施工工地,围挡或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应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拆除围挡、围墙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围挡应采用可循环环保材料,主干道围挡可设置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30%),不得张贴非本项目的商业广告。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两百厘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第八十一条施工工地外墙应标明工程概况并进行美化装饰,实行封闭式施工(无法封闭的市政工程除外),围墙出入口应设置板式铁门,门头应设置施工企业标志,门口悬挂“五牌一图”(“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消防保卫牌、平面布置图),工地管理实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第八十二条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八十三条拆除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八十四条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内外整理,保持整洁美观,封闭大门。
第八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八十六条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随意排入城市道路、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八十七条施工工地内的积水应及时排除或封填;无法排除或封填的积水和建筑物内积水,应定期投药灭杀蚊虫,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定期投药灭鼠、灭蝇,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章城市水域
第八十八条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水域管理单位或属地责任主体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清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观水域等生态敏感和公共重要区域,应当提高日常巡查与清洁频次,确保水面持续整洁。
第八十九条城市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
第九十条城市水域两侧驳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化带,栽种时不得覆盖现状排水井;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及河岸排水管井等设施的,其种植与施工方案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实施,并做好完工备案。
河涌两岸不宜种植根系发达植物,防止破坏河岸挡墙,且应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城市水域应建立常态化保洁机制,每日巡查清理漂浮物;定期开展水体生态修复与养护,防止水体富营养化。
城市水域两侧驳岸、河涌两岸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确需种植绿化的,其种植方案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确保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稳定。
第九十一条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
第九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搭建临时构筑物、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第十一章居住区
第九十三条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道路排水畅通,无堵塞现象。
第九十四条居住区应统一合理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区内应设置有盖可封闭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定时清理,保持卫生整洁。
第九十五条居住区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地无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
第九十六条居住区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第九十七条居民楼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告示张贴栏,居住区内无乱涂写、乱张贴、乱拉挂,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
第九十八条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经营加工类噪声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餐饮、歌舞厅等产生油烟、噪声、废气污染的经营场所。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国家、省对城市容貌标准有新的、更具体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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