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
通告
为确保麦收期间全市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保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省道和禹莒路、禹丁路、禹王路、高铁路、禹辛路、房安路、梁望路、安莒路等县乡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
(一)在公路上晒粮作业者,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在粮食、堆放物的四周放置木棍、石头、酒瓶以及其他障碍物,过往的机动车压到障碍物上或采取紧急避让时,易造成交通事故。
(三)由于晒粮使路况变差,会造成驾驶人判断不准、处置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加大对全市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治理力度,对在公路上晒粮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理一起。
四、对在国省道和禹莒路、禹丁路、禹王路、高铁路、禹辛路、房安路、梁望路、安莒路等县乡公路上晒粮、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经劝阻仍未清理的,执法人员将依法予以清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因在公路上晒粮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物品、供电、电信、公路路面、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等损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不听劝阻在国省道和禹莒路、禹丁路、禹王路、高铁路、禹辛路、房安路、梁望路、安莒路等县乡公路上晒粮,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电话:0534-831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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