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每个人心中最温暖的港湾。拿到新房钥匙,满心欢喜地找一家装修公司,把“半生积蓄”托付出去,只为换一个梦想中的家。然而,如果工程干到一半,装修公司突然“撂挑子”停工了;更让人气愤的是,当初承诺免费赠送的全套家具、电器,也因为一句“合同终止,赠送失效”而化为泡影。这白纸黑字的“赠送”,到底还算不算数呢?
家住市区的叶先生(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这场装修会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两年前,叶先生拿到新房后,开始着手装修。多方比较后,他选择了一家报价适中、优惠力度较大的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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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
当时他们说有套餐,还送家具、电器,我觉得整体比较划算,就签了。
双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总价7万6千余元。同时,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列明赠送家具、电器及对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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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很快开始,按照约定,叶先生陆续支付了7万2千余元。
起初,一切按部就班推进。然而,变化很快发生。
施工进行到一半,工人突然撤离,工程戛然而止。电话联系不上,负责人也迟迟未现身。
叶先生:
刚开始说拖几天,后来就完全停了,人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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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工程烂尾,当初承诺“赠送”的家具、电器,也始终没有交付。多次协商无果后,叶先生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工程未完,合同解除,似乎并不复杂。但争议真正的焦点,却落在了那份“赠送”约定上。一纸条款,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否会随着合同终止一并失效?走进今天的《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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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对合同解除本身并无争议。装修公司承认工程未完工,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争议集中在补充协议中的“赠送”条款。
这份补充约定中明确写明:“如合同因故终止,则优惠(赠送)内容同时失效。”这句话,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叶先生:
我签这个合同,就是冲着整体价格和这些赠送去的。现在工程没做完,赠送也没有,这肯定不合理。
在叶先生看来,这些“赠送”,并非额外恩惠,而是合同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装修公司则坚持按照条款字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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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该条格式条款如何理解。不能脱离具体情形,简单按照字面解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关注三个方面:条款在合同体系中的作用、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调查发现,所谓“赠送”的家具、电器,并非单独存在,而是作为整体装修套餐的一部分,用以吸引消费者签约。换句话说,这些“赠送”,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整体价格之中。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如果允许装修公司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终止赠送失效”,那么就可能出现其通过违约反而减轻责任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叶先生:
如果是我不装了,那不给我能理解。但现在是他们停工,这个结果我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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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我们认为,这一条款应当限定适用于因业主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如果是装修公司违约,则不应适用。
与此同时,关于赔偿金额,双方也存在分歧。装修公司主张按市场价格计算,而叶先生则主张按合同约定执行。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补充约定中已经对赠送物品及价格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作为认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至此,案件的事实逐渐清晰:合同未履行完毕,责任在装修公司;而“赠送”的承诺,也并非可以随意撤回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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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条款,不同理解,结果却可能截然不同。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装修公司是否需要为这些“赠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终止则赠送失效”这一条款,应结合合同整体、订立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首先,从合同体系看,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防范业主单方解约风险,而非为装修公司自身违约提供免责依据。其次,从交易目的看,所谓“赠送”,本质上是促成交易的商业安排,已经成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再次,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装修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应利用条款模糊性,从自身违约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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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应返还未完工工程款,并赔偿未交付赠送物品损失,共计5万7千余元。
其中,赠送物品价值按合同约定确认,为2万2千余元。
叶先生:
这个结果我能接受,至少说明这个理是讲得通的。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装修合同中的“赠送”,往往是一种商业促销手段,其价值通常已经包含在整体费用中。经营者不能随意以合同终止为由规避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类似条款的适用条件,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
一份合同,不只是价格的约定,更是责任的承诺。一次“赠送”,也不只是优惠,更关乎整个交易的履行。当承诺写进合同,就不应在纠纷中被轻易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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