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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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程纠纷当事人一、二审败诉后,认为原审工程造价鉴定不准、价款算错,寄希望于再审阶段重新申请鉴定、推翻原判、改判工程款金额。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能否对工程价款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海量再审判例,工程价款再审重新鉴定原则上禁止,仅法定极少数例外情形准许。
一、核心司法原则:再审阶段,原则上不准重新鉴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再审审理阶段提出鉴定申请满足如下条件的,有一定概率得到法院的准许,:
1、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2、申请鉴定的内容应与待证事实相关、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意义。
二、不准再审鉴定的4类高频情形
1. 原审完全未申请鉴定,再审首次申请鉴定
一、二审全程未提出造价鉴定申请,无正当理由放弃举证权利,判决生效后想通过再审补做鉴定、推翻原判,法院一律不予准许。
2. 原审已有合法有效结算协议
双方诉讼前已签署竣工结算书、对账协议、结算确认单,价款已终局确认,再审申请重新鉴定造价的,直接驳回。结算协议优先于司法鉴定,是工程价款终局依据。
3.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结算
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固定价款结算,无设计变更、增量签证争议,一方以造价偏低为由申请再审鉴定,司法不予支持。
4. 原审已完成合法鉴定,单纯不服结果
原审法院已委托合法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报告,当事人仅主观认为金额不准、价格偏低,无实质违法证据,再审不支持重新鉴定。
三、可以再审重新鉴定的法定例外
1. 原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法院未组织证据核对、单方私自提交鉴定材料、鉴定程序缺失、剥夺当事人异议权,程序违法直接导致鉴定结论失真。
2. 原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无合法资质
鉴定主体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超范围鉴定、鉴定人应当回避未回避,鉴定报告自始不具备合法性。
3. 原鉴定依据明显虚假、错误、缺失关键材料
鉴定依据虚假图纸、虚假签证、遗漏重大增量工程、漏算主材价款、错用定额标准,导致价款严重失真,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4.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存在重大疏漏
鉴定结果明显违背工程常规、行业定额、市场行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漏项、错项,无法通过补充质证、补正解决。
周军律师提醒,只有原鉴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据虚假、资质瑕疵、重大错漏,才能启动纠错。工程纠纷维权务必把握一、二审黄金鉴定窗口,不要把希望寄托于再审补救,避免错失维权机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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