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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下午
市住房和建设局召开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政策推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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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德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秀娟,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山,市住房和建设局一级调研员吴美娜,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处处长李励参加。
新华网、人民网、福建日报、厦门日报、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晚报、海西晨报、厦门网、厦门广播电台、海峡导报等媒体到场。
新闻通报
4月23日,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是厦门建筑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厦门经济特区担当作为,对规范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条例》修订的背景意义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这次修订,我们针对时代发展使命要求、城市发展历史性转变,明确把高质量发展确定为建筑业转型升级的目标方向,紧紧围绕这一发展目标谋划章节、修订条文,以法治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体体现在“四个需要”: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的客观需要。本次《条例》修订,以立法方式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提供保障。首次将“智能建造”列为专章,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率先在地方建筑法规中设置涉台相关条款,充分发挥厦门独特区位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
二是破解行业发展难题的现实需要。《条例》自1997年10月实施以来,虽经四次修改,但未有重大调整,部分条款内容已与管理实践相脱节、与行业发展不适应。例如,随着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报建手续”等审批环节已取消;工程款拖欠问题等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缺乏有效的法治保障。本次修订较好地梳理总结“厦门实践”,推动行业管理更加精准、高效、规范。
三是固化厦门实践成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厦门建筑领域贯彻国家、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精神,积极探索并取得丰硕成果,如,智能建造、评定分离、代建管理、消防审验等。这些成熟经验,既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与建筑业转型升级方向一致。本次修订以法规形式固化改革成果,促进改革和试点红利持续释放。
四是完善行业监管体系的内在需要。积极顺应建筑业发展趋势,将关系民生安全但上位法规范覆盖不足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范围;针对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者报告造假、消防技术服务出具不符规定意见或者报告等问题,在“法律责任”章节增设相应罚则,将监管触角覆盖至民生安全“最后一公里”,全方位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条例》修订的主要着力点
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高位推动,加强部门协作,深入调研,汇聚民意,凝聚共识。经多方共同努力,多轮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56条,构建起覆盖建筑业各类主体、工程管理、行业发展的规范体系。
一是健全要素,促进协同治理。全面对接国家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产业发展与技术支撑等核心要素,一体纳入制度规范,压实主体质量与安全责任,鼓励行业自律发展和协同解纷,形成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各要素统筹、各方面参与的良好格局。
二是补齐链条,加强工程管理。聚焦工程建设审批、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消防审验等关键节点,丰富监管措施,推动监管重心前移、服务全程跟进,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行业技术支撑、市区部门协同的衔接机制,形成全流程贯通、一体化协同、闭环式管理链条,实现从开工到验收全链条高效监管。
三是集全模块,筑牢安全底线。随着建筑业从“大基建时代”转向“城市更新时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既有建筑改造”等规模较小、金额较低的涉及生活安全、存量提质增效的建设项目,上位法没有直接适用依据。这次修订,通过立法加强“小规模”建筑行为管理,真正筑牢城市安全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条例》的主要特色
本次修订立足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优势,紧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全面完善建筑活动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四性”。
一是体现了延续性。《条例》延续了原法规的名称、体例结构。对原《条例》中符合发展需求、发挥重要作用的条文,仍予保留。删减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与工作实际不适应、对产业促进作用不明显的条文,较好实现了法规延续性与制度适配性的有机统一。
二是体现了创新性。按照创新性立法思路,《条例》创下多个“全国首次”。比如,全国首创从地方立法层面设立“智能建造”专章,在地方建筑法规中为“消防审验”专设一章。同时,还增设了促进两岸建筑领域融合发展的内容。
三是体现了实效性。对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条例》不再重复规定,集中解决实际管理需要,但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比如,逐一明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既有建筑改造、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及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等;通过规范施工过程结算与强化支付责任,推动从源头破解工程款拖欠顽疾。
四是体现了前瞻性。总体思路与国家建筑法修订及建筑业改革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同时,以特区“先行先试”的担当与智慧,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引领。比如,将智能建造、产业融合等引领未来的创新要素,系统纳入法治保障,推动传统建筑业与前沿技术应用深度融合。
媒体问答
人民网记者问:
厦门作为大陆距离台湾最近的城市之一,长期承担促进两岸融合的重要使命。请问,《条例》在促进两岸建筑业融合发展方面,做出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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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秀娟:
厦门经济特区因台而设、因台而特,做好对台工作具有独特优势,肩负特殊使命。这次《条例》修订,专门增加加强两岸建筑领域交流合作的相关条文,为厦门加快推进城市发展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两岸建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两岸建筑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在工程建设、智能建造、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
二是规定市人民政府推动台湾地区建筑领域相关职业资格采认与标准共通。鼓励台湾地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项目。
福建日报记者问:
厦门作为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之一,在2024年住建部试点成效评估中取得全国第4的优异成绩。这次《条例》修订专门设立“智能建造”专章,能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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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处处长李励:
《条例》将“智能建造”以独立章节形式纳入地方性法规,属全国首创,旨在全面巩固试点成果,进一步推动厦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专章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建立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建筑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水平。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
强化政策支撑
将智能建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支持智能建造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科技、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等七个方面,加大对智能建造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主导的工程项目,应当加强智能建造重点应用场景清单的示范应用。
二是
鼓励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加强建筑机器人、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能建造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和工程化应用,推动智能建造技术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支持智能建造有关单位申报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计划项目。
三是
深化产教融合
加大智能建造人才培养力度,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的体系化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引进智能建造领域领军人才与复合型技术骨干等高端紧缺人才;支持设立智能建造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协作平台。
四是
搭建数据平台
鼓励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与城市信息模型平台融通联动,支持建设智能建造监管与产业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工程项目数据的统一归集与智慧监管,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
厦门日报记者问: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条例》的修订聚焦并解决了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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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黄山: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住建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消防审验职责划转改革以来,住建部门勇于担当、迎难而上,直面难点堵点,逐步健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机制。这次修订,在全国地方性建筑法规里,首次创新设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章,把厦门市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改革思考,固化为系统性解决问题的制度办法。《条例》主要借助“三招”破局:
一是
深化机制
解决企业群众“不好报”问题
明确住建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和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消防验收备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为后续简化手续,完善与工程实际相匹配的技术要求奠定基础。同时,通过明确既有建筑改造规范适用原则,厘清局部改造利用审验范围,打通不符合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消防审验路径,系统解决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堵点,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二是
强化执法
解决政府部门“不好管”问题
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符合要求的意见、报告的相应罚则,为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提供法理依据。同时,通过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和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三是
优化创新
解决历史问题“不好解”问题
创新设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鉴定制度,为因工程资料缺失、参建主体灭失等历史原因,不满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条件,无法按照正常流程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历史项目提供解决路径。同时,通过设立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为政策研究制定、疑难问题解决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厦门晚报记者问: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经营主体最关注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问题。这次《条例》修订在结算、支付、审批等环节有哪些保障经营主体权益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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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秀娟:
此次修订,立足建筑行业实际,通过制度设计,着力破解企业发展痛点难点,体现立法对经营主体的精准保护与制度关怀,有助于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创新结算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明确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是强化支付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审核和拨付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及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分期、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联合验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厦门网记者问:
安全是一切生产和发展的基石。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条例》在构建安全监管体系,筑牢安全发展防线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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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建设局一级调研员吴美娜:
高水平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市住房和建设局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扎实推进建筑施工、房屋和消防三个板块安全工作落实。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针对建筑活动安全监管薄弱环节与新挑战,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将安全管理延伸至“神经末梢”,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监管体系。
一是
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条例》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理顺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权责关系,健全行政安全监管分层体系,明确市区行业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责任,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形成政府依规监管的良好格局。
二是
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条例》强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对各自生产成果负责,进一步压实参建主体质量安全法定责任。通过覆盖工程建设主体的责任追溯机制,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位,构建企业主动尽责、各方协同共治的安全责任格局。
三是
延伸安全监管链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村村民住宅”等领域的安全管控,《条例》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章节专门作出针对性规定,推动安全监管责任下沉到基层末梢,实现安全监管从“重大工程项目”到“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全链条、全覆盖,真正筑牢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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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处
▍编辑: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
▍文:高淑洁 制作:王颖达 / 欢迎转载 请注明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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