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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2005 年,林先生看好一号房屋,因当时购房与贷款手续不便,便与女友陈女士约定,借用陈女士名义购买这套房产。
购房全部首付款、贷款、税费,均由林先生实际出资,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林先生装修、居住、管理。
为避免日后纠纷,两人在 2007 年专门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书》,明确写明:
房屋实际出资人为林先生
房屋归林先生占有、使用、处分
具备过户条件时,陈女士必须配合过户
多年后两人结婚又闹离婚,陈女士态度大变,声称房屋是自己的,拒绝配合过户。
林先生无奈起诉,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女士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林先生名下。
【裁判核心理由】
书面借名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内容清晰、自愿签署,被告无法证明受胁迫,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林先生完成全部出资
银行流水清晰证明,首付款、贷款均由林先生支付,形成完整证据链。
林先生长期实际占有使用
房屋由林先生装修、居住、缴费,是真实权利人。
购房发生在限购前,过户无障碍
2005 年北京尚无严格限购,借名行为不违反政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律师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最关键的护身符 —— 书面协议!
只要协议写清出资、归属、过户义务,基本能稳赢官司。
全程保留证据:出资流水、居住证明、装修票据
法院最认 “谁出钱、谁居住、谁控制”。
借名买房在限购政策前签订,效力更稳
政策出台前的历史借名,法院通常支持过户。
产权登记不是绝对铁证
有充分相反证据(协议 + 出资 + 占有),可以推翻登记推定。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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