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内容所涉信息均来源于官方公开渠道发布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相关方提供的材料及其他合法可查的公开信息源,仅为客观信息整理与转述,不代表发布方任何观点、立场与倾向,不构成任何法律、投资、医疗、决策等方面的专业建议。相关事实的最终认定,以有权机关、主管部门的官方正式发布为准。
在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年逾七旬的老职工朱某新,自1998年企业改制起,一直就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伤待遇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认定等事项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20余年间,有关部门多次作出答复、复查与复核。目前,双方对部分历史遗留事项的处理方式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这一情况,也反映出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衔接工作的现实复杂性。
一、缘起:国企改制,权益争议埋下伏笔
朱某新1971年参加工作,长期在乌达区某食品公司从事屠宰、养殖等岗位,身处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环境中。
1986年1月,其在工作中摔伤,后被诊断为脑外伤、癫痫、脑外伤综合症;1987年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1992年3月,经乌海市防疫站地病科检查,确诊为慢性布鲁氏菌病,并取得相关诊断证明。
1998年10月,乌达区商业系统实施国企改制,按照“产权一次清晰、债务一次结清、人员一次脱钩、改制一步到位”的思路,以资产量化到人、置换职工身份的方式推进改革。
原商业部门对朱某新及其他同事一并核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并用于解决工伤待遇与职工身份置换问题。朱某新表示不认可该处理方案,未领取相关款项、未办理身份置换手续,也未进入再就业培训中心,此后未实现再就业。
二、经过:多级答复,争议始终未消弭
自1998年改制后,朱某新多次就生活补助、职业病认定等问题反映诉求,相关部门先后作出多次处理、复查与复核意见。
2007—2008年,乌达区原商业部门、卫生部门先后安排朱某新在乌海市疾控中心、内蒙古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进行布病检测,两次结果均为阴性,相关部门据此认定其不再患有布病,原职业病诊断证明失效。
![]()
2006年、2009年、2011年,乌达区、乌海市主管部门先后出具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就其多项诉求作出答复,其中2011年乌海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明确信访人若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相关部门将不再受理。2021年,相关部门再次就其信访事项出具复查回复,对有关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焦点:政策与事实待厘清
(一)关于工伤九级待遇
1、待遇标准:原商业部门按当时政策核定,朱某新九级伤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两项合计24个月待遇。
朱某新则提出,后续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标准已调整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合计26个月,因此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存在2个月待遇差额,希望予以补足。
![]()
![]()
2、工伤医疗费用:朱某新反映,自1998年以来,其工伤医药费用未通过工伤医疗保障渠道报销,全部由个人自行承担。他希望相关部门按规定承担其工伤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伤残认定表述:原始病历中无“轻度”相关描述,后续复查文书新增“癫痛轻度”表述,他对此存在疑问。
![]()
![]()
(二)关于职业病待遇与职业健康检查
1、复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须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诊断鉴定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并按规定流程如实记录。
![]()
![]()
朱某新反映,2007—2008年布病复查时未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未组织专家开展鉴定、未出具含鉴定结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且检测结果由原商业部门出具而非卫生行政部门。由此,他对程序的规范性与诊断结论效力表示怀疑。
2、 复核结论依据:据了解,2021年的一份相关文件载明,2008年复查时医院并未出具诊断证明,朱某新也未取得鉴定报告。对此,他认为,在程序上缺少上述文书,且未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完成复查的情况下,2011年作出的“不存在职业病”结论缺乏有效依据。
![]()
![]()
此外,2006年市级复核意见认定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效、不合格”;而卫生部门在2010年复函中又认可1992年原防疫站系按国家与自治区要求开展布病调查,并建议其按政策享受劳保待遇。
![]()
![]()
朱某新对此提出疑问:2006年复核意见已认定为无效,2010年卫生部门复函为何认可其合规性?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厘清这一情况。
3、 离岗健康检查: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应当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朱某新提出,1998年企业改制离岗时,原单位并未按规定为其开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他认为,这一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
![]()
(三)关于12个月生活补助费
依据相关文件,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企业在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与工龄补贴时,也应合理确定职工短期基本生活费。朱某新认为,自身符合上述领取条件,但相关费用至今未予发放。
![]()
![]()
四、诉求:明确清晰,期盼妥善解决
朱某新表示,自己的诉求均有政策依据支撑,如今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只希望相关问题能得到公正、规范的处理,具体诉求包括:
1.希望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补发1998年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与职业病待遇;
2.希望按照工伤九级标准足额落实工伤待遇,补足待遇差额,承担工伤旧伤复发相关医疗费用;
3.希望相关部门对1998年改制时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一事予以核实,若确实存在违规情形,希望能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给予合理补偿;
4.希望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对上述事项出现的争议进行重新梳理与规范处理。
朱某新的经历,反映了部分国企改制职工在后续待遇衔接中遇到的现实复杂性。一段二十余载的诉求,关乎一位老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晚年生活。如何在政策框架内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同时兼顾实际情况,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守护职工合法权益,值得持续关注与思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