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我是学历史但从不执于历史的花鹿不花。
这几天某地发生的煤矿矿难,大家都很关心,也很揪心。
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在近现代历史资料中,有不少关于煤矿矿难的记载。
我记得之前在图书馆看过一本书,名字是《 中国煤炭碑刻 》(我从网上买到了这本书的电子版,有需要的可以私信我)。
这本书中记录了不少有价值的碑刻信息,既有令人警醒的煤矿事故,也有当时社会对煤矿工人的认知,碑文内容丰富,读来让人五味杂陈。
当年因为读了这本书,我当年差点决定研究古代碑刻,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我还是选择了更喜欢的古都。
今天我们粗浅地聊一下史料中不幸遇难的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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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大家讲一个案子。
“水夫李凯案”。
在《清实录·嘉庆朝实录》中记载,嘉庆十四年(1809年) 煤窰内水夫李凯死亡。
这里插几句,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水夫”。
“水夫”的处境如同今日媒体报道中提到的“窑奴”。
那时候,因为技术条件有限,煤矿排水手段落后,因此,每个煤窑都会需要大量的排水工人,而这些人就叫“水夫”。
“水夫”已经很悲惨了,但这个行当还常被地方恶霸无赖把持。
这些恶霸无赖设下圈套,将外地人或者善良的人骗进黑煤窑,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把他们变成煤矿的“水夫”。
史料记载,这些“水夫”的工作环境宛如地狱,触目惊心。
那些地方恶霸把“水夫”抓起来,像搭猪圈一样在煤矿附近搭个栅栏圈。而那些被抓来的“水夫”们就被剥去衣服,像牲口一样被圈禁其中。
他们也称这些人叫“水蛤蟆”。
这些“水夫”轮班车水,昼夜不休,饥寒不恤,稍有倦怠,就会被恶霸们皮鞭抽打。
如果有人想试图逃跑,那就会被他们用大刀刺穿双脚,然后扔进煤矿最深处的水里泡着,一直到死。
如果不逃跑,那他们也活不了多久。
因为低下矿井内阴寒气盛,再加上常年浸泡水中,体质弱的“水夫”,往往半个月就会毙命。强壮的“水夫”,大概率也撑不过数月,然后便会脚烂腹肿慢慢死掉。
而“水夫李凯”这个案子之所以列出来,就是因为这个案子像一个小窗户,能让后人一窥当时煤矿工人的处境之悲惨。
这个“水夫”是怎么死的?
史料记载:
“昨经步军统领衙门具奏煤窰内水夫李凯身死,讯系夏太等殴毙,并请将访查案犯之游击等量予奖励。今据顺天府奏经宛平县验明李凯尸身并无殴踢伤痕,惟两手心手指俱有紫红斑点。因传各窰水工比对,亦带有红斑,名为水秀。止系染受湿毒因病身死。”
一个“水夫”因为受 “ 湿毒 ”病死,却地方上伪造成“殴打致死”,然后一众官员(游击)还厚颜无耻,以“破案”为由请功。
这个案件暴露了当时煤窑管理的乱象:
窑内致死事件究竟是病死、伤死,还是被打死、被隐瞒,全由官吏和窑主之间的利益博弈决定。
那些不幸死亡的矿工,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就像小说《白朗起义》中描述那些“ 死驳子 ”(煤矿工人)的句子:
“在窑主眼里,死驳子绝对不是人,既无姓名,也无编号,早晚死了拖上去扔掉。”“每拖来一筐煤,就掰给一疙瘩窝头或生红薯。”
“这些人,一个个赤身裸体,须发蓬乱,从头到脚漆黑一团,形若干柴,状类鬼物。唯有眼白偶尔转动一下,才可看出有些生息。”
读来令人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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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再给大家讲个史料。
道光四年(1824年),《大清律例》重新修订了关于煤窑私埋匿报的法条。
“各窑鍋夥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擡弃,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報官司輒移他處律,分別治罪。……該管縣丞失察開設連夏鍋夥,及致斃人命私埋匿報等案,分別加等議處。受財故縱者,按枉法贓……嚴參治罪。”
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煤矿下发生矿难,有伤亡 不报、私埋匿报、隐匿死亡的,要“从严治罪”。
单独看,“从严治矿”似乎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如果结合历史背景看,就能看到问题。
其实,该条法律最早出现在乾隆七年(1742年),但随着煤炭开采乱象越来越严重,道光二年(1822年) 和道光四年(1824年)不得不进行了两次修订。
修订的原因就是因为当时煤窑瞒报现象太严重,迫使朝廷不得不反复修改法律条文要严厉打击这种隐瞒矿难死亡人数的非法行为。
但古时候监管条件有限,再加上煤矿作业的隐蔽性和特殊性,各地煤矿矿工遇难的情况并不乐观。
清代浙江长兴县县令就记录过当时情景:
“(煤矿)往往有掘向深邃处,忽水泉涌出,抑或支木不坚,从上坍下。又有工人不谨,燃油失火延烧等弊。在下者呼吁奔窜无路,在上者披发援手罔济。人命轻如草管,莫此为甚。”
还有碑文记载:
“……此等从业员,大抵皆离乡游子,或无人收殓,即或安葬,亦潦草从事,以致死骸狼藉,触目皆是。……”
读这些材料,虽然已经过去了快三百年了,但还是感觉到一种心痛、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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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史料中那些矿工的命运如此悲惨?为什么严刑峻法之下还是有人瞒报谎报矿工伤亡人数?
我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也许有几个原因吧。
其一,煤矿主怕担责,以至于煤矿出事之后他们愿意花钱了事,而不是如实上报伤亡人数。
那时候的法律对矿难惩罚极严。
比如,《大清律例》中规定死人就要“杖一百、徒三年”,并停窑。
这种惩罚对对矿主来说,意味着巨大的财富损失。
所以,出事之后他们两害相权,宁愿花几两银子私了,也绝不走官府程序。
瞒报,就成了这些人的选项。
其二,在他们眼中,矿工不是“人”,而是“耗材”。
在古代,去当矿工的人绝大多数都是极度卑微的人。
他们大多为流民、乞丐——这些人都是为生活所迫,实在走投无路才去挖煤的。
就像以前有句顺口溜:家有一口粥,不上门头沟(门头沟煤矿)。
甚至,这里面还有很多人是前面我们提到的,那些被拐骗来并剥夺了自由的“水夫”。
这些人,他们大多没有身份,更无人知晓其籍贯,出事之后也当然无从追查。
没有家属,没有户籍,没有人知道……这样的矿工不幸遇难了,也没人报官,更没人闹事。
他们为什么要主动“上报”呢?
更何况,当时的官员也并不希望他们上报。
一方面,那些矿主每月给官员们“规费”;另一方面,他们的辖区如果出了重大矿难,轻了要断财路,重了可能要丢官。
这也就是为什么前面我们提到“水夫李凯”,会出现“死因”矛盾的原因。
但从哪些史料中看到最悲哀的不是上述两个原因,而是第三个:
在当时,矿工和家属自己也认为不报官,瞒报是最好的选择。
对一些矿工来说,他们是为了活下去,是求着人家矿主挖煤的。
从一些史料中可以看到,这些矿工自己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
“上工不论生死,与工主无干”。
可以不签吗?
可以。
但如果不签这样的卖身契,还想追究矿主的责任,那恐怕连下矿卖命的机会都没有。
而那些不幸遇难矿工的家属呢?
矿工不幸遇难后,他们能得到一笔远超务农收入的“烧埋银子”,而如果闹上公堂,反而可能人财两空。
所以,遇难矿工的家属也会选择去隐瞒。
有点悲哀,但后人却没有足够的理由去指责这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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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在发展,也应该在进步。
我们今天讨论这些事情,不是为了指责,而是为了警醒。
我始终相信,一定没有人希望发生灾难。
但灾难发生了,就说明一定有值得警醒的问题。
官方已经报道,“初步认定,涉事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
为了安抚生者,告慰逝者,也为了杜绝悲剧的再次发生, 这些“违法行为”,这些“企业”,必须要严惩。
最后,就用一段碑文结束今天的文章吧:
“一家之利有几何,数家之哭乌能已。纵使其家默无言,仁义君子当知止。吁嗟乎王氏,人生谋利何须此!”
希望,天下人都能平安顺遂,都能安居乐业。
希望再也没有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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