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伤者达不到十级伤残评定标准,仍违规出具不实鉴定意见,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邹某,因故意作虚假鉴定,被罚停止执业 9 个月。
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公布的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一件鉴定案件中,委托人与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约定的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按照法医临床检查测量情况,被鉴定人右膝关节活动丧失程度约为20.8%,未达25%,依据规定,应评定为不构成十级伤残,但邹某在适用该鉴定标准时,未严格执行其中伤残代码的规定,评定被鉴定人为十级伤残。
![]()
广东省司法厅对邹某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官网)
在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邹某为使被鉴定人能评定十级伤残并获得保险理赔,擅自将委托鉴定事项中的鉴定标准修改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并以该鉴定标准违规重新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据了解,国家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规定构成十级伤残均需关节活动丧失程度达到25%以上,而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则没有相关规定。
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鉴定标准,在明知被鉴定人达不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故意评定其为十级伤残,该行为构成故意作虚假鉴定。
2026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向邹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此,邹某于2026年3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2026年3月25日,汕头市司法局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当事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给予邹某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延伸————
国家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将伤残划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保险金给付比例通常为100%至10%逐级递减(每级差10%)。
根据该标准,符合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十级伤残:
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
b)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d)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e)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采写:新快报记者 罗 琼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