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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江湖不是打打杀杀,江湖是人情世故。”正是因为所谓“人情社会”的影响,有些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就是想“托关系办事”。尤其是在升学、落户、安排工作、处理刑事案件等方面希望能“找关系、走捷径”,并且相信只要对方肯收钱,就相当于承诺能办成事,即使办不成,钱也能退回来。而现实中,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办事”的难度越来越大,有些人遇到困难时,不思索通过正当手段解决而总想着找捷径解决,成为了诈骗分子的狩猎目标。:一些人打着“帮忙办事”的旗号去诈骗金钱,名为有关系,实为浑水摸鱼,即使事情有进展,无非是顺水人情,若事情无进展,可能会一拖再拖,被害人反而错过了最佳时机,这便是“请托型”诈骗多年来高发的原因。
一、“请托型”诈骗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请托型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是指请托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如落户、工作调动、子女升学、刑事案件捞人、行政审批等合法或非法目的),请托他人找关系办事。而受托人往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如谎称认识领导、虚构自身职务职权、虚构办事能力、虚假承诺等)、隐瞒真相等方法,使请托人陷入错误认识,请托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如支付的“办事费”“运作费”),最终导致请托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请托型”诈骗
行为人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请托型”诈骗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1、是否虚构身份、能力
该类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编造虚假的特殊身份,虚构自己的能力,表明自己有渠道有办法办理相关事项。比如虚构自己是某领导的亲友、虚构自己有特定职务等,来获取请托人的信任并收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可能性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虚假承诺可以能够通过特殊关系渠道达成某些目的,并且明知自己无法履行这些承诺,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欺骗性。
2、是否推进事项进展
该类犯罪嫌疑人自己并无能力办理请托事项,却虚构正在为请托人办事,请托人追问就以事情难办、正在找关系、等待审批等各种理由敷衍推脱。如果行为人收钱后没有其他任何动作,能够认定其以虚构的承诺的方式骗取请托人的钱财。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做一些程序性工作,不断地找借口拖延、敷衍请托人,并未实际推进请托事项或进度推进缓慢,其采取的行动明显不足以实现承诺的目标,行为人具有刑事“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较大。
3、资金流向问题
对于请托人交付的财物,受托人应当用于与请托事项相关的活动,如果财物并没有用于办事上,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投资其他与请托事项无关的项目,或者资金流向不明,无法证明其用于请托事项,则其具有刑事“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较大,进一步证明了行为人的诈骗本质。
三、请托人被骗后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请托他人办事往往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请托人一般会以不当得利纠纷或委托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款项,人民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因为请托人与被请托人之间的行为不合法,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秩序,且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给付人没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在(2023)辽民申9815号案中,法院指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盘山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案涉款项系申请人为其子因刑事犯罪通过关系寻求非正常减少刑期的部分活动经费。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花钱找关系办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应从源头杜绝。基于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在(2018)京0105民初15117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向高某山、冯某明支付的款项均系张某为寻求减轻亲属刑事处罚而请托关系时主动支付,并非误操作所致。张某付款请托的事项违反法律,因该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某据此要求二被告返还29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请托他人办事,双方一般可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会支持请托人的诉请。
例如,在(2023)粤1971民初5635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刘某君办理案涉事宜的实际目的在于通过托关系等非正常途径办理其弟弟刘某林翻案一事,双方虽有委托的行为,但因双方委托事项实际属于违法请托事项,该委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该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而自始无效,各方无论是否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确认,各方之间都不能因该《协议书》而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案涉委托合同关系无效,被告刘某君应将收取的请托款项返还给原告,除已经返还的90万元,被告刘某君还应向原告返还20万元。”
在(2020)鲁06民终4111号案中,被上诉人请托上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捞人”,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伟与被上诉人冯某民、冯某某之间的委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冯某民、冯某某给付款项不法,上诉人王某伟收取款项并实施不法行为,更属不当。故应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王某伟返还被上诉人冯某民、冯某某24万元,并无不当。”
结语
诈骗方式与手段与时俱进、层出不穷,请托型诈骗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虚构了自己的身份或者虚增了自己的能量,进而使得被害人相信自己可以办成请托事项,进而交付财物。往往找关系的结果都是“人财两空”,更有甚者可能构成行贿罪。刘律师提醒朋友们在寻求帮助时要提高警惕,避免因轻信他人的虚假承诺而遭受经济损失,如果遭受损失,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通过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多种方式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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