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生活了多年的家园会在瞬间变得面目全非。那么,岳父建设的房屋被有关部门拆除,女婿有资格申请复议吗?
小苏生活在河北邢台某村,1999年元旦,他和妻子喜结连理,小苏随之将户籍迁入妻子所在村,从此这里便成了他的家。村子里的道路虽然不宽,但却干净整洁,四周是广袤的田野,每到春天,嫩绿的麦苗在微风中轻轻摇曳,仿佛一片绿色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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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小苏和妻子决定在村子里干番事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他们在岳父的地基上开始建设温室。到了2007年10月,他们又在温室旁边建起1000平方米的休息室。休息室建成后,他们在里面饲养起了信鸽。
日子就这样在平静中度过,2023年,某项目的开展让该村陷入征收的浪潮,小苏家的温室和休息室被列入征收范围。
可是,他们没想到的是,征收部门在没有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对案涉地块内建设的温室及休息室进行了拆除。小苏和妻子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方却以小苏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小苏明白,这片土地是岳父申请建设,但是岳父已去世,而对于岳父去世后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复议决定并没有查清,小苏才是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依法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理。在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没有确保小苏完成相关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实施拆除,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对于小苏来说,他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征收部门对其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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