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反对打假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事实证明:食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反打假已经造成严重护假后果。民间打假不是市场秩序的敌人,制假售假才是。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虚假宣传不仅侵犯消费者权益,也损害国家诚信建设,破坏公平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正确对待民间打假人,利国利民;反对打假、打压举报,客观上就是纵容违法。
一、正确对待民间打假人,利国利民
(一)制假售假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制假售假首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损害国家诚信建设;其次,对守法经营者构成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再次,食品、药品等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假冒伪劣产品未经有效监管,质量无法保证,危害极大。打假不是破坏市场秩序,而是帮助市场回到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轨道。
(二)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
2019年11月29日,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十大典型案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杨红灿介绍,自开展联合行动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7.8万件,罚款9.1亿元,责令停产停业2431户,吊销许可证157件,从业资格限制168人;公安机关侦破食品犯罪案件8758起,打掉窝点525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万名1, 2。
2023年10月24日,公安部食药侦查局局长李剑涛表示,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对食品“两超一非”犯罪集中打击,侦破网红食品非法添加、滥用“瘦肉精”、制售假牛羊肉等刑事案件53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00余名。2023年1月至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万起,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1, 2。
本人陈胜金与杨某在2018年6月至12月半年时间内,向多个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600余个单位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证据进行举报,且不要求赔偿。截至目前,得到书面、电话、短信回复的约500起,其中,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约近百起;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并作行政处罚的200多起;被认定为假药并作行政处罚的约200余起1, 2。
国家机关一次联合行动就查处7.8万件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公安机关九个月侦破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万起、食品“两超一非”等刑事案件5300余起;本人和杨某半年内也提供了约600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这些数据足以说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仍然需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三)民间打假人是行政资源的重要补充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截至2021年6月,全国实有市场主体约1.7亿户。市场监管系统共有工作人员约18.5万人,除去领导、内勤等岗位,真正用于一线执法的力量更少。这些执法人员还要承担产品质量、食品药品、价格欺诈、知识产权等多项监管任务,面对各种检查、会议和专业性极强的新型违法行为,监管压力可想而知1, 2。
更现实的是,很多违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手段非常隐蔽:藏起来卖、不开小票、制造虚假进货记录、否认交易关系、拒不承认涉案产品是其销售产品。即使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违法者也常辩称产品并非用于销售,增加行政机关取证难度。民间打假人的投诉举报,通常能够提供购买过程录像、交易凭证、实物样品、检测报告等证据,形成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据链,使制假售假者难以逃避法律责任。这不是浪费行政资源,而是补充行政资源。真正浪费行政资源的是制假售假者,不是举报者。
(四)依法兑现打假人的合法收益,是一笔划算的经济账和政治账
随着制假售假手段越来越科技化,发现食品药品非法添加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2018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共抽检保健食品7290批次,不合格153批次,不合格率为2.1%。而本人同期在全国范围内的举报中,检出西地那非200多批次,检出率高达95%以上。若按国家抽检不合格率换算,发现200多批次西地那非,理论上需要采样10000多批次。按当时市场单检西地那非700元/件计算,仅第三方检测费就可能需要700多万元。相比之下,民间举报为国家节省了大量抽样检测支出1, 2。
更重要的是,这是政治账。诚信是政府获得百姓拥护的基础。战国时期秦国“徙木立信”,用重赏兑现承诺,换取的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而不仅仅是搬木头的劳务报酬。依法兑现举报奖励和惩罚性赔偿也是如此。它不是让打假人为政府增加罚款收入,而是让公众相信政府守信、法律有用,进而敢于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实现社会共治。赋予打假人举报奖励或者惩罚性赔偿权利,是法律和政府对公民的承诺。兑现合法收益,本身就是履行承诺;用本就该兑现的合法收益巩固政府诚实守信形象,是一笔极其划算的政治经济账1, 2。
综上,正确对待民间打假人,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反对打假,则直接损害公共利益。
二、一些地方反打假已经造成明显护假后果
现阶段,相当一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公开或隐性反对打假,并在反打假过程中不择手段,已经造成赤裸裸的护假局面。
(一)大量检出有毒有害物质、涉嫌犯罪的案件未被追刑,反被降格处理
本人举报的案件中,大量产品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依法已涉嫌犯罪,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违法降格处罚。涉及地区包括:曲靖市师宗县7件、富源县5件、宣威市4件、会泽县3件、沾益区1件;广西玉林市玉州区8件、北流市7件;河池市金城江区10件、东兰县1件;北海市海城区6件;贺州市八步区8件;梧州市2件。
上述地区检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共200多批次。所有销售者均从非法渠道购进,均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以曲靖市师宗县为例,本人举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个体工商户共9个主体。当地在其中7家店面查获大量涉举报产品,经送检,大几十批次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西地那非”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所列物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物质,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涉举报主体均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属于明知有假而销售,依法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一件被追究刑事责任1, 2。
本人深知,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突出。但本人手握如此多“有毒有害食品被检出而生产经营者未被依法惩处”的证据,谁又能把这些污垢从历史中抹去?
(二)大量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
以贵州省织金县、六枝特区为例。我们举报织金辖区假药案5件,织金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扣押产品后,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5件案件移送织金县公安局。织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5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9年9月16日,本人与共同举报人杨运通应织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要求,从云南驾车前往织金县公安局,以报案人身份接受询问。之后,该局相关领导职务调整,该系列案件至今未处理,久拖不决、不了了之。
六枝特区方面,我们举报6件,6件均移送特区公安局。除2件已经判刑、1件不起诉后由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外,仍有3件在特区公安局未进一步处理1, 2。
(三)大量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或建议公安不立案后,未依法退回行政机关处罚
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安顺市镇宁县为例。我们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举报的其中3个案件,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院2019年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退回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我们在镇宁县举报的其中2件案件,镇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也曾传唤我们作证。后来镇宁县检察院建议镇宁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撤案后,办案警官吴鹏电话告知我案件已经撤销。我建议他将案件退回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他却称自己没有职责退回,并粗暴挂断电话。刑事不追,不等于行政不罚。不起诉不是违法事实消失,更不是违法经营者免责通行证1, 2。
(四)大量案件扣押食品药品后未进一步处理
以云南省陆良县、昆明呈贡区为例。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在回复中称,我们举报的其中5家店面查获大量食品、药品,但其以“请示曲靖市市场监管局,该局未作出处理指导意见”为由,至今未对查实的5件案件进一步办理。呈贡区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给我打电话,告知其在我们举报的店面查扣大量食品、药品,并请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因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未作出处理意见,至今未进一步处理。查扣不是终点。查扣后不处理,本质上还是放任违法1, 2。
(五)大量案件无视视频证据和产品物证,以“举报不实”为由不查
以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昭通市巧家县为例。我们举报时均提供了被举报店面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视频,每个被举报店面也购买了一盒涉案产品作为证据提交。但相关市场监管局却以“举报不实”为由,不进行调查处理。有视频、有实物、有购买过程,仍说举报不实,这已经不是普通判断偏差,而是拒绝履职1, 2。
(六)大量案件未核实虚假标签信息,就以“有标签、有说明书”为由不立案
以云南蒙自为例。我们举报7件案件,均为成人用品店。涉案产品基本以“伟哥”命名,如“植物伟哥”“黄金伟哥”等。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回复中称,该局对7家成人用品店进行了核实,发现所有成人用品店销售的“伟哥”都有说明书、都有标签信息。因此,蒙自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举报不实,不予立案。事实上,中国没有一款以“伟哥”命名的合法食品、药品。我们俗称的“伟哥”,其药品名称一般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凡是直接命名“伟哥”的食品、药品,基本全假;其标注的生产者更是子虚乌有。裁判文书网检索“伟哥”,就能印证这一事实。监管部门不能看到“有标签、有说明书”就认为合法。假货当然也会印标签,假药当然也会编说明书。问题恰恰在于:标签和说明书本身是不是假的1, 2。
(七)大量案件被降格处理
我们举报的600件案件中,至少有20个县级单位、约200件案件被降格处理,此现象在云南省尤为突出。以罗平县为例,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在我们举报的7家店面查获大量保健食品,所有保健食品均属于非法生产,且其他县区对同类产品送检均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但罗平县市场监管局仅以食品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未送检,也未对非法生产事实进行处罚。再如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我们举报的8个案件,仅以当事人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进行处罚。事实上,其查获产品名称均为各种“伟哥”,并非合法生产的保健食品。该局既未对查获产品送检,也未对非法生产事实进行处罚1, 2。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将此类口服壮阳产品不作食品药品认定,仅以商品信息虚假、误导消费者为由降格处罚,涉及云南水富市、镇雄县等地几十件案件。把涉嫌有毒有害食品、假药的问题降格成标签问题、许可问题、信息问题,本质上就是替违法者降责。
(八)大量案件以罚代刑
以云南省威信县为例。我们举报15件,威信县市场监管局立案12件,并在涉举报店面查获大量假药。销售假药属于行为犯,不以货值金额和危害后果为构罪标准。被举报人均系非法渠道购进假药销售,依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一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类似案例在云南至少涉及一百件以上,且均为我们举报。以罚代刑,表面上是处罚,实质上是降格保护1, 2。
(九)监管缺位导致大量药店老板反复售假
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为例。我们在裁判文书网发现,左卫东于2017年7月在昭通市昭阳区13家药店分别购买到大量假“伟哥”,并投诉至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办理,法院均认定产品属于非法购进的非法产品,但未支持左卫东的惩罚性赔偿请求。2018年8月24日,本人陈胜金再次在昭通市昭阳区16家店铺购买到上述“伟哥”假药,其中几家正是左卫东此前举报过的药店。由于药店老板此前未被处罚,并未停止销售假药1, 2。
我们举报后,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压案不办。直到2019年3月底,我本人被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以无犯罪事实不予逮捕后,涉及我们举报的昭通市85家主体销售假药案件,才转至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而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福康安大药房”“万有药行”时,仅认定左卫东投诉的事实进行处罚,并未提及本人举报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从2017年7月左卫东投诉,到2018年9月本人举报,再到2019年中旬昭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述药店销售假药至少持续20个月。其社会危害可想而知。
再以四川邛崃市为例。2018年12月19日,我们举报邛崃市9家成人用品店销售假药,均被邛崃市市场监管局降格处理。2020年1月9日,上述被举报人中的马世林、吴久芳,再次因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性药被马某举报。2020年7月17日,马世林又因再次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性药被陈胜金举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迫于压力,才对马世林、吴久芳经营店铺的产品进行查扣并送检,多款产品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且二人均属于非法渠道购进。2021年1月4日、3月18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吴久芳、马世林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被举报,之后几年仍继续从事同类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纵容程度,也只有市场监管部门能解释1, 2。
(十)大量举报案件未依法办理,也未告知举报人
我们在昆明市举报65件案件,基本均未依法办理,也未告知处理结果。我曾向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要求各区县局将办理结果告知于我,但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未支持。随后,我起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60多件案件全部被认为我是公益举报、没有诉权,全部不予受理。昆明中院、云南高院均维持一审结果。而我为取证、诉讼花费2万多元。至今我仍想不明白:做公益就活该亏钱?做公益就没有获得奖励的权利?食品药品违法者、不作为监管部门就可以逍遥法外?更荒唐的是,三级法院都认定我打假是公益行为,却又多次对我打击报复1, 2。
三、反打假已经异化为护假,必须正视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许多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有些案件一开始依法受理、依法扣押、依法送检,但后期却不依法办案。原因之一,是前期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办,后期机构合并至市场监管局后,一些地方市场监管系统自上而下形成反打假倾向。他们认为,只要是打假人的案件,一律不受理。当然,这种真实理由不会写进文书,不受理的理由五花八门,但办案人员之间心照不宣。
也有部分原因,是扫黑除恶期间,一些司法机关笼统地把打假人归入打击对象。如果再对打假人举报对象立案侦查并判刑,就等于证明当初把打假人列为打击对象是自扇耳光。一个客观事实是:许多监管人员在反对打假中不择手段,护假过程中“指鼠为鸭”已成常态。结果就是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制假售假者不再担心承担责任,法律在市场监管领域被虚置。
更严重的是,守法商家看到违法者不受惩罚,内心也会动摇。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最终必然诱导更多经营者走向制假售假。这就是反打假的最大恶果:不是消灭假货,而是消灭发现假货的人;不是优化营商环境,而是优化欺诈环境。
四、没有一部法律反对打假
所有立法、执法、司法人员都必须尊重一个客观事实: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反对打假。《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第十二条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举报奖励和惩罚性赔偿。《药品管理法》第三条同样规定社会共治原则;第十五条规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举报奖励和惩罚性赔偿。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上述两部法律的解读中,明确表示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支持知假买假,也就是打假行为1, 2。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反打假,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严重护假后果。
五、请相关部门给公众一个客观评价
我将附上相应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寄往包括相关单位在内的至少100个部门。我只想请大家给一个客观评价:现阶段一些地方反打假的方式,是不是已经变成护假?
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扪心自问:消灭了民间打假人,假货就会绝迹吗?把举报人挡在门外,非法添加就会消失吗?不受理打假人的举报,假药就不会继续卖吗?把食品药品违法降格处理,消费者生命健康就更安全吗?答案很清楚。
真正该被治理的,不是依法举报的人,而是制假售假的人。真正该被追责的,不是揭露违法的人,而是放任违法的人。真正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是民间打假,而是反打假造成的护假局面。
民间打假人:陈胜金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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