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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闻某与郑某一直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在此期间闻某陆续给予郑某钱款使用。后被告人闻某与郑某的情人关系被闻某的妻子王某发现,王某遂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返还钱款,法院最终判决由郑某向王某返还人民币17万余元。某日上午,被告人闻某来到郑某家中。郑某要闻某把法院判决郑某向王某返还钱款的事情解决。闻某从后面抱住郑某,把郑某压在床上,并把郑某用手拉住的内裤撕掉,闻某自己脱掉裤子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郑某反抗,闻某抓住郑某的手,使得郑某手上有伤痕。闻某与郑某发生完性关系后,郑某抓打闻某,闻某还手打伤郑某脸部、手部等部位。案发后,被告人闻某与郑某先后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闻某因殴打郑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后,被告人闻某与郑某亦多次联系。因郑某至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闻某涉嫌构成强奸罪立刑事案件处理,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那么,长期自愿保持婚外情人关系的两人之间是否有可能会存在强奸?婚外情人关系是否会因为其关系的不法性而影响强迫性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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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涉及有过多次自愿的性行为,并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的双方之间强迫性行为的认定,该类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同于一般强奸罪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现场情况、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等情况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闻某行为认定中第一个争议点是:长期自愿保持婚外情人关系的两人之间是否有可能会存在强奸?按照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的性关系。因此,只要确定性行为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是强行发生的,即便两人之间曾经有过多次自愿的性行为,仍可以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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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涉及的另一个认定难点是,婚外情人关系是否会因为其关系的不法性而影响性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强奸罪必须以结婚为发生性关系的合法前提,即婚内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站在这个角度而言,结婚本身并不是法律规定强奸罪合法性的条件,构成强奸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并采取暴力等强迫性行为。其次,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体权益,包括性对象选择自主权和性行为自主权,其中的自主权就包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愿所作出的选择,既包括同意也包括拒绝。因此,即使双方之间的婚外情关系具有不法性,妇女在婚外情关系中依旧拥有性自主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受影响。
综上,被告人闻某与郑某之间虽保持婚外情人关系,且多次发生性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闻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是基于郑某对被告人闻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且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舞钢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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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亲密关系中强迫性行为的认定本身就有难度,尤其是两人之间曾经有过多次自愿的性行为,有时很难区分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因此,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应当从时空情境分析、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量。
1.时空情境分析。
强奸行为产生的时空情境条件,包含特定时间、空间和环境等要素。实践中,强奸行为往往对侵害行为的实施时间、空间环境等因素具有特定要求,如选择光线昏暗、视线遇阻,受害人无法准确掌握反击方式,偏僻之所或封闭狭小场所。有时为实现犯罪目的,在作案时空情境选取上追求出其不意、趁其不备之效果,使受害人心理处于高度紧张、惶恐、崩溃状态,无法及时精准认识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和真实意图,反抗能力大幅下降,以达到“心理强制力”,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因此,对强迫性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案发时特定时空情境条件,有利于精准打击和有效防控。本案中,案件发生的时间是白天,在女方的家中,闻某与郑某之间因前期交流而促成此次的会面,但见面后,郑某就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向闻某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情绪,闻某通过背后抱住、压倒在床、脱裤子等方式对郑某进行压制,进而实施了强迫性行为。
2.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
以强迫性行为前后两人的关系变化作为辅助判断要素,主要是本身具有亲密关系的两人之间,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可能会涉及“半推半就”、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因此,全面审查男女双方关系,尤其是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如强迫性行为发生前关系如何,是否有亲密行为;强迫性行为发生后关系如何,两人之间是否继续保持正常交往。本案中,被告人闻某与郑某虽然一直保持婚外情人关系,但因闻某的妻子王某发现了闻某与郑某的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返还闻某给郑某的钱款,此时闻某与郑某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异常。
3.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的态度,也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1)在性行为发生前,双方保持稳定亲密关系,性行为的发生伴随轻微强迫行为,性行为发生后女方出于其他原因报警称男方涉嫌强奸,不应当认定为强奸;(2)在性行为发生前,男方实施如恐吓、威胁等心理强制,当心理强制程度达到一定饱和度,足以对女方的反抗行为产生心理压制。那么,即使女方在性行为发生时伴随反抗行为,性行为发生后女方报警称男方具有强奸行为,根据案件情况可认定为强奸。本案中,被告人闻某与郑某在性行为发生前,郑某已经实施了反抗行为,如拉住内裤,不让闻某脱掉,后闻某为顺利进行,用手将内裤撕破。性行为发生后,郑某用手抓闻某,打电话报警,打电话给自己朋友告诉被强奸的事实,从以上事实均可推知郑某的真实意愿。
综上,被告人闻某与郑某之间虽然保持婚外情人关系,且多次发生性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闻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舞钢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舞钢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舞钢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舞钢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舞钢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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