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律师指出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困惑:明明行政机关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违法,为什么却不判决撤销?在行政诉讼实务里,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判决并不少见,遇到这种判决,关键要看清裁判理由,读懂法律背后的取舍逻辑。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本身确实违法,但如果判决撤销,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本质上这就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取舍。法律出于维护整体公共利益的考量,只能牺牲个体的诉求,即便行政行为程序、实体都存在违法,也不能予以撤销。这一点看似不近人情,却是法律明确划定的规则。
楹庭律师举个很常见的例子:修建高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征收拆迁手续不完善,违规拆除企业厂房、占用土地,从法律上讲,这套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但等到高铁全线建成通车、项目投入使用之后,即便起诉维权、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也绝不会判决撤销。一旦撤销,整条高铁的建设和运营都将陷入违法状态,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显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再看征地征收的情形:一个村子上千户村民,绝大多数都已经签字搬迁、安置到位,只剩下寥寥几户未达成协议。从实际现状来看,整体征收格局已经形成,属于既定的公共利益范畴。此时再想诉求撤销整个征收决定,现实成功率几乎微乎其微。即便个人诉求合法合理、理应得到支持,但为了维护绝大多数已安置群众的稳定利益,法院也只能认定行为违法,而不会判决撤销。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明明自己权益受损,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牺牲了个人利益,理应得到更高、更合理的补偿,以此弥补损失、平衡心理落差,这一点在法律和实务中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虽然行政行为不能撤销,但确认违法本身就是重要的维权筹码。行为一经确认违法,当事人就依法享有申请行政赔偿、争取合理补偿的权利。既然为公共利益做出了让步和牺牲,就有权要求足额、合理的赔偿补偿,把实际损失全部补齐。
还要明白一点:并不是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不能撤销。能否撤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权启动的时机。
如果在征收、项目建设初期,流程还未落地、大局尚未定型时就及时起诉,依法撤销征收决定、叫停违法程序是完全有可能的,也能直接保住自家房屋、土地和厂房,从根源上避免权益受损。
但如果等到项目完工、大局已定、木已成舟之后再维权,就很难再实现撤销诉求,最终大多只能走到确认违法、争取赔偿补偿这一步。
也就是说,维权诉求不同,选择的维权时机也该不同:
若是想直接保住房产、土地、经营场地,阻止项目推进,就必须尽早启动法律程序;
若是不以撤销为目的,只希望确认违法后争取更高赔偿、足额弥补损失,即便后期介入,也依然有协商争取的空间。
拿到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判决书后,一定要仔细研读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看懂法院认定违法却不撤销的法理依据。若自己难以读懂,可以自行查阅法条,或是委托专业律师解读判决逻辑,找准后续申请赔偿、协商补偿的突破口,把确认违法的判决结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权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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