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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一部署,为持续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前期专项行动基础上,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围绕第三方平台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幽灵外卖”、证照资质造假、违反食品经营规定等重点问题,持续加大力度查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点杯咖啡豆店冒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小餐饮备案卡案
2026年3月1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九点杯咖啡豆店在美团平台以“九杯NineCupsCoffee”名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伪造;在淘宝闪购平台以“九杯·咖啡”名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公示的证照信息并非当事人。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小餐饮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2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办假证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当事人已下架外卖平台店铺。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同步将相关情况通报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并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二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零点烧烤使用伪造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1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店铺“零点烧烤”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两名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3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查实该两名员工仍在岗从业,且提供的健康证明系伪造。5月12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涉事人员停止从业,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办假证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三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闳阳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4月1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闳阳驴肉馆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淘宝闪购平台分别开设“酱驴先生驴肉火烧店”“酱驴先生驴肉火烧(大黄山店)”两家外卖店铺。为降低成本,在明知购进的驴肉为马肉的情况下,仍低价采购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四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城东天聚楼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城东天聚楼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复配膨松剂)”制作菜品,并在抖音平台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4月2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罚没款合计15283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对店内所有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排查,杜绝使用过期产品。
案例五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某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3月9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美团店铺“坛猫麻辣香锅(姜堰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公示证照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经查,2023年起,杜某某将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偿出借给他人开设该店铺,其本人不参与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24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外卖店铺公示信息已变更。
案例六
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喔药膳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7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喔药膳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且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平台网店“小喔药膳鸡(泗洪店)”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信息不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25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531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店铺已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同步将相关情况通报抖音平台,并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众圈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从事网络食品平台经营业务案
2026年4月16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微信小程序“江柠微生活”相关经营主体在未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活动。经查,该微信小程序经营主体为南京众圈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水果销售等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下,当事人已下架小程序,履行合规手续后再上线。
案例八
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虾一站龙虾饭馆将网络平台餐饮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2026年4月2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虾一站龙虾饭馆实体店铺已停业,但其在饿了么平台开设的店铺“金牌炒饭·炒饭·砂锅粉”仍在营业。经查,当事人委托景堂小吃店代为加工制作该外卖店铺的餐饮订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4月1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关停外卖店铺,不再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案例九
盐城市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小碗菜小吃店外卖平台虚假公示信息案
2026年4月27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公示的地址对小碗菜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但未能查见实体店铺。经查,当事人曾同时经营两家餐饮店铺,关停其中一家实体店铺后未注销该店在外卖平台的账号,继续接单并由另一实体店铺加工销售,造成网店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外卖平台店铺已下架,并注销营业执照。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同步将相关情况通报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并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十
扬州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米乐小吃店配送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案
2026年4月3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米乐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配送的自制餐饮制品包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17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对配送食品使用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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