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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私自制种、侵害育种技术秘密......5起种业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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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育种技术秘密被判赔190余万元

大规模私自制种被判侵权赔380万元

未经许可规模化使用授权亲本制种罚款280万元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出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产品

抖音用户未经授权繁育和销售植物苗木

近期,多地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种业领域,一起来看看!


01侵害育种技术秘密、大规模私自制种被判侵权,罚款百万元

日前,新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2025年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育种技术秘密、民生行业垄断、植物新品种侵权、AI生成图片著作权等多个前沿与民生领域。其中,种业领域有2起。

案例一:侵害育种技术秘密被判赔190余万元

河北某种业公司系“万糯2000”玉米品种权人及其亲本“W68”技术秘密权利人。该公司以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育种形成的自交系亲本兼具技术信息与载体实物双重属性,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的,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结合种业实际,法院对保密措施不作苛求,以正常情况下能防止泄露为标准,认可权利人结合育种流程采取的综合保密措施。

因海南某种苗公司未能证明“W68”技术信息已公开,法院认定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河北某种业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表明“W68”技术秘密已被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利用,而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不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认定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令其赔偿权利人190余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是涉新疆地域特色的玉米亲本技术秘密保护典型案件,兼具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边疆农业发展双重价值。通过严惩侵害亲本技术秘密行为,有效遏制种业不正当竞争,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与持续创新,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育种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案例二:大规模私自制种 被判侵权赔380万元

某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系“C1563”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其发现赵某生产该品种繁殖材料及“C1563”玉米,遂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经行政机关委托鉴定,赵某种植的被诉侵权玉米与“C1563”标准样品具同一性,判定为极近似或为相同品种。权利人诉请赵某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其制种面积达600亩,远超正常农户制种自用范畴,属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行为;其种植在当地政府部门种业发展中心未备案,未提供案外销售商的有效信息,亦无证据证明种子未流入市场,侵权情节严重。故支持惩罚性赔偿,判令赵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0余万元。

本案系新疆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明确农业经营主体大规模种植超出合理自用范围即属生产经营性侵权,厘清了“自繁自用”的法律边界,警示从业者须严格遵守品种权保护制度,为规范农业种植行为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02未经许可规模化使用授权亲本制种,罚款280万元

日前,湖南法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涵盖平台经济、种业芯片、智能电网、人工智能、半导体发光器件、数字人交互技术等重点领域,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开发合同等案件类型。其中,种业典型案例为——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某县农业局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纠纷

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系“R900”水稻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为具有特定遗传特性的核心育种亲本资源。2021年,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水稻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其在某镇规模化制种“科两优9218”水稻。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发现科某种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品种后,向相关部门举报。某县农业局依法立案调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定“科两优9218”父本与“R900”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经调解,科某种业有限公司向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80万元,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某县农业局经听证等程序后,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种子3.3万公斤、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188.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农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样,经两次专业鉴定,科某种业有限公司制造的“科两优9218”父本与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培育的“R900”属近似品种,足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民事和解解决的是个体财产损失问题;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科某种业有限公司破坏种业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者法律属性与价值功能不同,民事和解不能阻却行政处罚的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科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运用“民事赔偿+行政监管”护航种业发展的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核心育种亲本是种质资源的核心基因载体,其遗传特性的完整性直接决定育种创新质量与种源安全。本案聚焦“R900”优质水稻核心亲本,明确未经许可规模化使用授权亲本制种的侵权属性,厘清了民事和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确认行政处罚不因民事和解而阻却,强化了对种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案裁判精准契合《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要求,通过强化亲本资源源头保护,防范优质基因流失与无序传播,为“粮食芯片”的自主研发与安全应用筑牢司法屏障。

03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出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产品,构成品种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4-2025年度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7起典型案例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其中1起与种业相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出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产品构成品种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某马铃薯产业集团是希森3号、希森5号、希森6号等希森系列马铃薯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该公司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标政府2023年马铃薯种薯采购项目三标段(希森6号)二次,中标金额为2904010元,主要标的为马铃薯、品牌为希森6号,数量970吨,单价每吨2993.82元。某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希森6号”马铃薯的行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可其向政府提供的“希森6号”马铃薯与某马铃薯产业集团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希森6号”马铃薯是同一品种,其关于出售行为系公益目的及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同时,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获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希森6号”名义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并实际供应种薯,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已取得合法授权,从而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量涉案马铃薯的销售数量、单价、规模和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长远发展,战略意义重大。本案明确了经营者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仍须以取得品种权人许可为前提,否则不仅构成品种权侵权,亦因攀附权利人商誉、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提示政府采购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投标单位授权资质的实质审查,从源头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推动形成政府带头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种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对维护种业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04抖音用户未经授权以“青砧一号”名义繁育和销售植物苗木,被判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赔偿损失

日前,陕西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10起,其中1起涉及种业,为涉“青砧一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某农业科技公司诉某苗木繁育公司、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某农业科技公司经品种权人青岛市某研究院独占许可,取得植物新品种“青砧一号”苗木的生产、经营权。某农业科技公司发现,抖音用户“指点迷经”发布的短视频中,多次展示“青砧1号生根盒苗”“青砧自根砧”等苗木信息,视频定位显示在某苗木繁育公司生产基地,某苗木繁育公司为杨某一人公司。某农业科技公司遂起诉某苗木繁育公司及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抖音平台短视频内容及现场取证视频,可以证明某苗木繁育公司存在以“青砧一号”名义培育和销售苹果苗木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该公司宣传和销售被诉侵权品种时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青砧一号”相同,某苗木繁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繁殖、销售“青砧一号”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陕西某苗木繁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果苗等繁殖材料进行销毁,并与杨某连带赔偿某农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5万元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本案的裁判,明确品种权的保护核心在于品种同一性,而非具体的繁殖方式。该裁判规则有力打击了利用不同繁殖技术手段规避侵权的行为,强化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推动现代种业振兴,为培育农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丨综合

编辑 | 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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