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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妻子陈女士于2010年结婚,2013年育有一子小陈。2016年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经济适用房。
2018年陈女士查出重病,9月27日陈女士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丈夫陈先生和儿子小陈全权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
2019年陈女士不幸去世。陈女士的父母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女儿不可能剥夺父母的继承权。案件审理中,经司法鉴定,确认遗嘱全部字迹为陈女士本人书写。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陈先生与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为陈女士的遗产。
经鉴定机构鉴定,遗嘱内容全部为陈女士亲笔书写,该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遗嘱。
根据遗嘱内容,陈女士在房屋中的份额应由陈先生和小陈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份额的二分之一由陈先生、小陈继承所有。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陈先生和小陈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本案中通过司法鉴定成功确认了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继承份额。
本案的关键在于笔迹鉴定。在对方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时,申请司法鉴定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明方式。
在此提醒:订立自书遗嘱时,建议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在遗嘱中注明订立过程,这样可以减少后续对遗嘱真实性的争议。另外,经济适用房作为特殊类型的房屋,同样可以通过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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