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是追诉活动的一部分,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内立案侦查表明国家已经开始行使对犯罪人的追诉权,依法不应再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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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追诉时效计算截止点。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犯罪轻重规定了不 再追诉的具体期限。对何为追诉、不再追诉期限的计算以何时间点截止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于追诉期限截止点的理解也不一致。多数观点认 为,“追诉”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即立案侦查是追诉期限的截止点;也有国家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将提起公诉作为追诉时效计算的截止点;还有国家如德国,以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和在有的法院审判实践中,将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或者审理作为截止点。上述对追诉以及追诉期限计算截止点的不同理解,对一些即将到追诉期限案件的处理会有不同结论。应当说,刑法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应是指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立案侦查是追诉活动的一部分,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内立案侦查表明国家已经开始行使对犯罪人的追诉权,依法不应当再计算追诉时效期限。如果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继续计算追诉时效期限,如何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如何保证办案质量,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是否协调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是,将立案侦查作为追诉时效期限计算的终止点,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侦查机关立案后,不采取实质措施追究犯罪,久拖不办,犯罪嫌疑人又没有逃避侦查的,这种情况下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等,也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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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执业年限20⁺,专业领域为:民商事(尤其擅自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婚家继承案件)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申诉/再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代表性案例百余起,在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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