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1:你好,想咨询下安居房政府回购流程,目前在大鹏帆湾海寓已全款购置一套两房安居房,目前已竣工尚未收房,目前想申请政府回购,因为户主夫妻双方都在南山上班,小孩也计划在南山上学
回复1:已于8月6日电话告知市民,其家庭若符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收购情形,可向我署提交书面申请,来文人已表示知悉。
咨询2:最近在申购华越龙苑人才房,针对人才房回购政策有疑问,第一批和第二批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有关于回购的明确规定,但是第三批的购房合同将回购规定取消了。我想了解一下当前针对人才房回购的政策是怎样的?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导致人才房断供了,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附录:回购规定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 (二)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三)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复2:已于2025年8月6日致电市民,向市民解释银行实现抵押权申请收购有关事项及流程。市民因贷款断供申请收购人才房,如贷款银行通过司法诉讼,应由法院将征询住建部门是否收购涉案房产,住建部门将向法院回复意见。市民表示已知悉。
回购总结
1.新方向:以往安居房、人才房的回购都只能通过和开发商协商退房处理,回购政策一直未能大规模启动,现在有了新的方向:回购!但是如果要退房,只能找开发商!并且要按合同规定办理.
2.回购的5种情况: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
(二)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三)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5种情况的回购也并不是无条件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
3.回购价格:自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收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收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的年限-10年)]。
4.因贷款断供:市民因贷款断供申请收购人才房,如贷款银行通过司法诉讼,应由法院将征询住建部门是否收购涉案房产,住建部门将向法院回复意见。
这里还有个误区:安居房的开发商并不是ZF,而是和商品房一样的开发商,有国企也有民营企业!zjj只是监管单位!安居房和可售人才房都是安居型商品房,本质上还是特殊的一种商品房!
安居房管理办法2011年出台,至今已有14年,2023年颁发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2025年颁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安居房和可售人才房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不过23年8月之前立项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在建的还有一些房源依然可以按照原来的性质出售!至于目前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安居房有可能将不再是出售型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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